产假结束后公司调岗不去算旷工吗 (产假回去上班没有岗位)

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放开,很多家庭选择生第二个孩子,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问题。国家鼓励生二孩,公司要给孕期、哺乳期女员工特殊照顾。这里不讲产期,因为产期公司不用支出啥费用,只要给女员工上了生育险,工资啥的都会在生育险里面由基金支出。

那么问题来了,越来越多生完孩子休完产假的女员工回到公司,发现自己的岗位已经有人顶替了,毕竟产假也不算短,岗位也不能空缺着。公司不给安排工作,我这里已经没有你的岗位了,所以也不给你发工资,因为你没有提供我需要的劳动。遇到这个问题怎么办?我们来看看案例。

产假回去上班没有岗位,产假结束后回公司没工位了

【案件概况】

员工入职时间:2014年10月15日。员工的工作岗位:文员。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基本工资人民币4,000元+工龄工资人民币100元+餐费补助人民币100元+绩效工资人民币320元。员工休产假时间: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8月4日共计143天(98天产假+30天奖励假+15天晚育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6年9月13日。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生育保险等。

员工主张于产假结束后到公司报到上班,公司不予安排工作,因此未能上班, 2016年9月13日提起仲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则主张是员工在产假结束后,未到公司报到上班,属于产假结束后即2016年8月4日自行离职。

员工的仲裁请求:1、公司支付员工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及工资差额人民币40,270.34元;2、公司支付员工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246.90元;3、公司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40元。

仲裁结果:支持了员工原有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及工资差额人民币40,270.34元;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员工提交的工资明细单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证明公司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拖欠员工的工资,署名时间为2016年9月1日。

产假回去上班没有岗位,产假结束后回公司没工位了

【分析判断】

1、从证据上看,公司有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员工在2016年9月1日左右到公司索要过工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资明细单上签了字。

公司不能提交本应由其举证的考勤记录,因此主张员工属于自动离职,缺乏事实依据。员工于2016年9月13日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因为公司有拖欠工资的事实,所以员工主张的被迫离职有事实依据。

由此应当认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并且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催收工资无果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关于员工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工资。

员工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为产假期间,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金,无法由生育基金给付,应视员工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从2016年8月5日起至9月13日公司未安排员工工作,应当支付员工停工一个月内的不低于其工资百分之八十的劳动报酬,停工超过一个月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公司在此期间已支付员工一部分工资,应当予以扣减并支付差额。

3、关于员工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项裁决的认可。

最后法院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

产假回去上班没有岗位,产假结束后回公司没工位了

【总结】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

1、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后果就是要支付员工产假工资;

2、公司不给员工安排工作,造成员工无法提供劳动,责任在于公司,对此公司要按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具体是停工一个月内的不低于员工工资百分之八十的劳动报酬,停工超过一个月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裁决提起诉讼,对于没有提起诉讼的将视为对该裁决内容的认可。

这句话怎么理解?比如劳动仲裁裁决有三条,付工资、付经济补偿金、付未休年假补偿,员工或者公司起诉时,只是不服付工资的条款,那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补偿两个条款,法院就不会再去审理,以仲裁裁决为准。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不论是员工起诉还是公司起诉,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全部不服,各条款都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有的员工问:如果公司给员工缴纳了社保,产假工资由生育基金支付,但是员工的工资高于生育基金,差额怎么办?差额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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