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买房的张三与房屋所有权人李四(出卖人)在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存量房屋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张三以按揭*款贷**的方式购买李四所有的一处房屋,房屋总价款100万元。 2019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公积金*款贷**改为商业*款贷**,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进行面签,面签受理7日后张三将首付款打至银行监管账户。张三积极准备商业*款贷**面签材料,银行需要出卖房屋人李四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协助办理商贷,但是李四拒不提供,双方引发房屋买卖纠纷。
查看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存量房屋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现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买卖双方须积极配合,于《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7个工作日内备齐*款贷**所需的相关真实证件和材料,到银行办理代理*款贷**审批手续;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卖方其他原因不予将房屋出售给卖方的,逾期30天,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卖方追究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的责任。”根据这一关键点,当事人张三对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开庭前多番沟通庭审时需要注意的地方,让当事人更详尽的了解每一个细节。做到“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开庭之日”,尽最大的可能为张三争取其权益。
案件处理及结果
开庭当日,在进行诉前调解时,被告李四一直辩称自己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三随即列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在事实面前,任被告李四巧舌如簧也无可辩驳,最终被告李四与张三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张三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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