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3月9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市一中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祛斑美容引发皮肤疾病 商家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2020年9月,李某、张某约定:李某为张某提供祛斑服务,并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会对皮肤造成不正当的伤害。
随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4500元的美容服务费,李某安排张某在其经营的美容店治疗,并提供美肤液、保养液给张某拿回家中擦,美容液、护肤液没有注明来源、成分、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
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反馈使用美肤液、保养液后面部出现红、紧绷、刺痛等不良反应,李某指导张某继续使用。
2020年10月30日,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瘢痕和皮炎。经鉴定,张某双下眼睑处疤痕需行激光修复治疗,约需费用18000元。此次鉴定费960元。张某认为李某销售三无产品构成欺诈,请求退款、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赔偿损失。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能证明调肤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提起上诉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某承诺提供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但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未向张某告知案涉产品的生产主体、生产基本信息等内容,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的基本生产信息,故认定李某销售给张某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欺诈。
张某在使用的第二天即发现立案部紧绷、发红、发烫,上述症状一直持续至其就医并被诊断为瘢痕、皮炎等症状,足以初步证明张某使用涉案产品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撤销原判,判决李某向张某退款450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500元,各项损失24340元,共计4234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的现象较为常见,鉴于美容行业对人身健康安全的特殊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条件,配备合格机械设备、具有资质或技术的专业人员,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诚信经营。
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美容机构,查验美容院资质、经营范围、产品基本信息等。接受服务后,如有不良反应,尽快与美容机构联系并就医,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赔偿损失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新闻报道重庆一批进口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当年7月16日,被告某企业营销策划公司以要求公众配合疫情防控为由,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上发布《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一文,文末附有名单*载下**链接,该名单内容包括一万余名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详细信息。
几天内,该篇文章阅读次数达5225次,被转载198次。原告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被告非法泄露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法院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其微信公众号“扬啟策划推广”首页上刊登书面道歉信,时间不少于30日。二、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一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如不履行,少1次公益活动则赔偿损失2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应用于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公益活动。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市一中法院依法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行为致使众多消费者对个人信息被泄露产生隐忧,破坏消费环境的安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违背新冠疫情期间为防控所需对个人信息运用的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约定被告以行为填补公益损害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当的泄露、使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时,除侵犯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外,也打破了社会公众对安全消费环境的信赖,破坏市场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在报道有关信息时也应注意合理使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的不当传播。
买到“三无白酒” 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2020年6月,梁某在某酒业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白酒20箱,共支付3061.6元。梁某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外包装、酒瓶标识、产品合格证均载明“生产厂家:贵州省茅台镇某酒业有限公司”。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无该生产企业信息,某某酒业公司在庭审中也无法提供真实的生产主体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梁某认为案涉白酒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渝北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某某酒业公司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给梁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某酒业公司退还梁某货款3061.60元,并十倍赔偿梁某30616元。
某某酒业公司提起上诉后,市一中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查为虚假,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无法证实其生产者具备生产资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条件,故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某酒业公司进货时未履行查验生产者资质、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应认定其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故应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经营者销售的白酒标注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等均系虚假信息,且经营者不能提供真实的生产主体信息,未履行进货时查验生产者资质、产品质量合格的法定义务,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本案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惩罚了违反食品安全行为,有助于震慑潜在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净化食品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