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编最近代理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于2023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得知被告已于2023年7月13日意外死亡,被告有继承人且有遗产。此时,诉讼应该继续还是终结?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分析如下:
1、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 原告死亡的 ,若原告没有继承人的,终结诉讼。若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并根据继承人是否放弃诉讼权利来决定是继续审理案件,还是裁定终结诉讼。
(1)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时,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案件的结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原告的继承人也就成为原告。
(2)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的,则终结诉讼。
2、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 被告死亡的 ,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如果被告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待被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1)若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继承人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若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需查明被告的遗产,判决以死亡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3)如果涉及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无论原告死亡还是被告死亡,应当终结诉讼。
结合上述分析,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有继承人且有遗产,故该案应中止诉讼,本案正待被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本案诉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沪02民再26号 | 2022.06.29 裁判
本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本案中,一审被告周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在法院已释明的情况下,沪翊公司作为原告仍未明确周某的适格继承人并变更被告主体,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沪翊公司对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沪翊公司上诉坚持涉案审理应当裁定中止的意见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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