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疗风险管理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能赔偿吗)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田(男,1938年11月3日出生)因牙痛到被告处就诊,据被告提供的就诊病历载明,2021年1月20日诊断结果为“13牙根尖周炎、残根、牙列缺损、5伸长”,治疗方案为“13牙根管治疗术,今日急性炎症期,术后可能出现疼痛或者肿胀,嘱患者口服消炎药和止疼药,如疼痛严重,及时就诊;

口腔医疗风险管理,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偿

根据患者口内情况,制定修复治疗计划,拔除11、14、35、46牙残根,12、15、21牙去髓术,作为覆盖义齿基牙保留。上颌覆盖全口义齿,下颌可摘局部义齿修复;13牙开髓,拔髓,降合,测长22mm,次氯酸钠配合EDTA扩至35号,超声清理根管,封空管糊剂,暂封。”

2021年1月27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13去暂封,超声清理根管,氢氧化钙糊剂,暂封11.14局部聚维酮碘消毒,碧兰麻局部浸润麻醉,待麻药发效果后分离牙龈,挺松牙齿,拔牙钳取出,常规搔刮拔牙创,压迫止血。”

2021年2月8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13牙去除暂封,超声清理根管,热熔牙胶充填,纳米树脂充填,调和抛光,局麻下拔除35.46牙残根,搔刮牙槽窝,防止明胶海绵,常规医嘱。”2021年2月24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局麻下12.15牙开髓,拔髓,测长12牙17,15牙颊根腭根21,扩至35号,超声清理根管,封水溶性氢氧化钙,暂封。”

2021年3月10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12.15牙去净暂封,超声清理根管,热熔牙胶充填,暂封。”2021年5月15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21牙局麻下开髓、拔髓,测长19mm,机用马达预备至35号,次氯酸钠冲洗,超声清理根管,封水溶性氢氧化钙。”2021年5月28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21牙热熔牙胶充填,流动树脂充填,调和抛光,取模,制作维他灵支架义齿,预约试支架,制取咬合关系。”

2021年6月12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试支架,制取咬合关系。”2021年6月19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试戴,预约戴牙”2021年6月28日就诊病历处置情况为“上下颌全扣可摘局部义齿试戴,就位良好,稳固性佳,调和抛光。”

二、医疗纠纷

上述治疗完成之后,据双方所述,原告因佩戴假牙不适,找被告进行沟通,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退款7600元。2021年7月2日,被告出具一份《退款证明》载明:“现有患者陈某田,因无法适应活动牙,且无法沟通,病人情绪激动,退除2020年5月28日7600元,特此证明。”该证明中加盖被告公章,并有刘宗娟签字注明“患者无法沟通,同意退款”,原告之女陈小英在该证明中签字确认。经询,原告收到上述退款7600元属实。

三、关于后期治疗

另查,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之后多次在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就诊,2021年8月30日的诊断结果为“1.牙周炎;2.牙列缺损;3.龋齿”,治疗计划为“转牙周科会诊全口洁治术+治疗计划,转牙体科会诊,牙根管治疗术、龋齿择期修复缺失牙。”之后原告多次在该院就诊,据原告提交的病案资料显示最后一次就诊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治疗计划及处置情况为“可摘义齿修复,戴上颌、下颌活动义齿,就位顺利,固定良好,基托边缘密合,调和,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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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医疗过错

再查,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具体过错行为:一是根管治疗不完全,没有治疗好;二是覆盖性义齿治疗方案不合理,即被告将其上颌牙齿削短存在过错导致其二次治疗难度加大增加了治疗费用。对此,被告辩称根管治疗根据其提供的CT影像片可见根管治疗已治愈不存在过错;

对削短的牙齿是对原告的上颌壹区第五颗牙齿削短,根据初诊拍摄的CT及就诊病历可见该牙齿长度伸长,其作出的削短治疗方案无过错。对此,关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经本院多次释明后,原告坚持不申请司法鉴定。

五、患方观点

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到被告门诊部做口腔治疗,经被告诊断及建议做根管治疗及义齿修复,至2021年7月,原告经被告多次治疗及义齿试戴后,均未达到治疗效果。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时,被告要求原告将义齿取出,退还治疗费用后就置之不理。后原告前往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进行治疗至今,因治疗过程中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

六、医方观点

1.患者主诉根管治疗及义齿佩戴未达到诊疗效果,被告存在异议根管治疗影像显示恰填,活动义齿试戴就位良好,稳固性佳。活动义齿初次佩戴会有异物感属于正常情况,在义齿佩戴过程中,通常需要通过数次复诊和长时间的佩戴达到感觉舒适,这是口腔医学对活动义齿的共识,并非原告所述均未达到治疗效果;

2.此次人格权纠纷案件所述,首先我门诊无医疗过错,其次由于患者年龄问题,由其亲属陈小英出面已于2021年7月2日接收全额退还活动义齿费用,结束诊疗并签字。原告主张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与事实不符,赔偿精神损失更是胡搅蛮缠,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通过上述调解达成不合理目的;

3.原告认为我门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请出示权威医疗事故鉴定书。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治疗牙齿就诊过程中,因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其受到损害,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属于医疗专业问题,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坚持不申请司法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上述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所述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因此给其造成损害之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之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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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田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