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条法律咨询 (借条类民事案件咨询律师)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鲍凯旭

因生活、经营等原因急需资金周转时,向身边亲朋借贷是大部分人的选择,本来,在困难时伸出援手应让双方的关系更加亲密。然而,司法实践中,因忽略证据保存导致挚友亲朋之间产生嫌隙、对簿公堂的屡见不鲜。1月30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借贷纠纷,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林宝律师和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孙怡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结合自身处理过的民间借贷纠纷,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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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准时开通,很快孙怡律师就接到了市民沈先生的来电。“我的父亲与严先生是多年好友,严先生做工艺品生意,2015年至2021年期间,因缺少资金,严先生多次向我父亲借款,其中有几次我也在现场。”沈先生告诉孙律师,2021年严先生写下一张借条,内容为:借人民币35000元 叁拾伍万元整,后面有严先生的签字和日期,该借条背面有沈先生父亲对严先生多次偿还借款13000元的记录。

“2022年我父亲患了重病,2023年因病去世,我向严先生索要35万欠款,可严先生称35万事自己喝醉酒产生笔误,实际是35000元。”沈先生询问律师,借条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哪个金额为准?

“按照惯例,对于具体金额的认定,通常是按大写金额确定借款数额。这是因为,大写金额字形较复杂,书写时精力比较集中不容易出错,写错的概率是很低的,而小写金额容易被篡改,相比大写金额可靠性差很多。”孙律师表示,严先生作为生意人,常年与金钱打交道,其曾多次向沈先生父亲借过款,对借款数额的大写应能做到小心谨慎,严谨规范,叁万伍仟元与叁拾伍万元,金额相差巨大,而“仟、拾”的字形也无相似之处,且借条中小写书写在前,大写书写在后的书写格局,应当认定书写在后的内容实为书写在前内容的补充,因此应该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对方不认账您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同时提供转账记录等进行佐证,法官大概率会认可。”

孙律师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借条时需要谨慎,在借条中要载明双方约定的利率,借款期限,出借人及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书写形式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才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关系如胶似漆时再金钱方面容易出现混同的情况,但是一旦发生矛盾,双方细算账就会产生一些借贷纠纷。在接线过程中,赵林宝律师接到张女士的来电。“2022年7月,我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前男友支付5万元。当天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我返还1万元,第二天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返还1万元。剩余3万元,他就一直没给,分手后我多次索要,他不承认是借款,现在我该怎么办?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您到法院起诉,这笔款项要回来的可能性比较大。”赵律师表示,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案涉金额为5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法官会进一步审查转款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赵律师表示,根据张女士的描述,张女士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且能提供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此时如果对方不认可、认为是赠与行为,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对方的主张就很难被法院采纳。”张律师认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男方在收到5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但其如果并不能准确说明该转款行为的性质,法院很可能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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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时常发生,发生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记者根据律师接线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抵押自家房产从银行*款贷**转借他人,对方不还款该怎么办?

丁先生与黄先生是表亲戚关系,黄先生因自己所在公司的经营周转,与丁先生商议借用丁先生自有房产作抵押,向某商业银行为黄先生的公司进行经营性*款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每期的还款额由黄先生先向丁先生支付。随后丁先生以其名下自有房产为抵押担保,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款贷**200万转借给黄先生。事后黄先生向丁先生支付前六期的还款额,自第七期开始黄先生未向丁先生再支付还款额,丁先生多次联系黄先生,要求其按期将还款额,黄先生始终未答复。为避免该笔银行*款贷**逾期带来的高额逾期利息,丁先生只能先用自己的存款每期归还*款贷**。现该笔*款贷**已经还清,丁先生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黄先生归还自己垫付的*款贷**本息?以及垫付的*款贷**本息部分的资金占用使用费?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丁先生出借的借款是自己向银行的*款贷**,也就是套取金融机构*款贷**进行转贷,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丁先生的描述,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黄先生未按约定归还*款贷**本息,应当返还丁先生向银行支付的*款贷**本金和利息。丁先生明知出借款项系转贷取得,亦存在过错,所以丁先生对于垫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2:婆婆给丈夫转账补贴家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侯女士与陈先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因夫妻二人刚入社会,经济基础薄弱,婆婆王女士经常给丈夫陈先生转款,让他用于补贴家用,当时转款时并没有备注。结婚三年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侯女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后来撤诉。也许是婆婆王女士觉得给夫妻二人的经济支援太大,故自侯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所有给陈先生的转账均备注了“借款”。前段时间婆婆找到侯女士夫妇,称之前给陈先生所转的钱款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归还。陈先生对借款的说法表示认同,可侯女士对于婆婆借款的说法并不认同,询问律师婆婆转给丈夫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说法: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婆婆王女士主张给儿子的转款属于借款,她就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形成合意。陈先生承认其与王女士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他就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果王女士和陈先生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鉴于陈先生与王女士为母子关系,且侯女士与陈先生已有离婚诉讼,陈先生和王女士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就很难被法院采信,也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别是以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告往往与夫妻中的一人具有紧密的亲属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通常难以根据单一证据和事实作出认定,需要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情理、常理和法理,充分考虑亲属、家庭、婚姻关系的特点进行全面判断。

问题3:还款不足债务的,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2022年7月,李先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先生借款15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款的月息1分。2022年8月,李先生又向张先生借款8万元,借条中同样约定借款的月息1分。两张借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顺序进,当时李先生承诺张先生随时要随时还。此后张先生曾多次向李先生讨要借款,李先生仅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8万元,拒绝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张先生想通过诉讼讨要欠款,询问律师李先生支付的8万元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有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民间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还款顺序并未约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偿还的8万元,应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张先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李先生剩余借款本金,及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问题4:借贷合同中约定“砍头息”,还款时本金怎么计算?

2022年10月,刘先生因经营困难,需要一笔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洪先生。洪先生同意借款,但要求刘先生预先支付所谓的“综合费用”6万元。刘先生同意了该条件,洪先生通过银行向刘先生转账54万,双方随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先生向洪先生借款60万元,时限为6个月,月利息5%。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先生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仅先后偿还借款28万元。洪先生找到刘先生,要求他偿还借款及按60万起算的利息。刘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只收到54万,借款利息按照60万计算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刘先生的描述,他与洪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刘先生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洪先生实际出借刘先生5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本金54万元并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每月利息。且借条中双方认可的借款利息已经超出法律保护的限度,法院仅支持法律限度内的利息。司法实践中对“砍头息”的行为是会予以负面评价的,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应按照出借人实际提供的出借金额还本付息。

问题5:借款人用房屋作“让与担保”,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出借人能否处置房屋?

2022年7月,胡先生向李先生借款8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条中写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胡先生向出借人李先生借到人民币8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在借条下方还写明,胡先生2022年7月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李先生名下,用于抵押借款80万元整,借款期限三个月,如到期未偿还本金,李先生有权处置房屋。同日,李先生与胡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易金额80万元,后胡先生将房产过户到李先生名下。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胡先生转款80万元。借款到期后,胡先生未归还借款,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是否有权处理胡先生的房产?

律师说法:胡先生将房产做担保,向李先生借款的行为属于“让与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房产的“让与担保”最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其一,应当完成权利转移登记,如果当事人拟就房产设立让与担保,但并未完成法律规定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不产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其二,当事人约定将担保财产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并不违反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是如果当事人进一步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可申请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以优先偿还其债权。其三,尽管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债权人名下,但是债权人仍然不能擅自处分房产。对于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单方擅自处置房产的,法院认为构成无权处分,债权人应赔偿该无权处分行为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胡先生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并就胡先生的房产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李先生与胡先生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李先生名下,但他未另行支付相应的对价,也就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李先生无权单方面处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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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感悟

赵宝林律师:通过参加半岛都市报社举办的半岛问法栏目,接听群众法律咨询热线,感受良多,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包含大量的风险,公众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需要提醒市民朋友以下几点,1.套取金融机构的*款贷**转借他人的,不受法律保护;2.亲朋之间借款一定要规范;3.现金交付有风险,现金交付难取证“留痕”,应尽量选用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能留存借款支付情况的方式。

孙怡律师:通过今天接听热线,我发现多数人在出借款项时碍于亲戚朋友的面子,没有及时形成书面借据,造成后来借款人违约时取证较为困难。作为律师,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借款时及时形成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书面借据,并尽可能通过可以留痕的电子支付手段进行资金融通,避免出现无法举证的情形,以规避借贷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更大限度地保证自身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判例: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罚款2万元!

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隐珠法庭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再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审原告宋某甲罚款2万元。

2013年1月,原审原告宋某甲向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出借20万元,并约定2013年5月还款。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系夫妻关系,借贷钱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因资金困难无法如期还款,遂向原审原告宋某甲提出按期缴纳利息、延期还款的请求。2015年1月,原审被告宋某乙以现金形式偿还原审原告宋某甲现金20万元,原审原告宋某甲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原审被告宋某乙未收回原借条。

2016年,原审原告宋某甲将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原审被告偿付其剩余的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多次向原审被告宋某乙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并告知不到庭应诉将面临的风险后果,但原审被告宋某乙却以“我在外地出差,没空参加庭审”“我今天有事,不能参加诉讼”为由,故意不到庭参加诉讼。办案法官依法缺席审判,根据原审原告宋某甲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之后,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有一笔*迁拆**补偿款即将到账,却被告知已被法院冻结17万元,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这才反应过来,非常后悔因为拒绝参加诉讼导致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随后,法院经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庭审中,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提交了一份原审原告宋某甲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2015年1月原审被告已偿还现金20万元的事实。

原来,2015年7月21日,原审原告宋某甲听说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有一笔*迁拆**补偿款即将到账,便隐瞒原审被告宋某乙于2015年1月已偿还现金2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谎称两原审被告仅偿还其部分借款,诉请两原审被告偿付其剩余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并诉讼保全了两原审被告的*迁拆**补偿款17万元。

      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已经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宋某甲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原审原告宋某甲隐瞒对方还款的事实,在庭审中对对方还款金额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作出对原审原告宋某甲罚款2万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此,法官提示:

第一,要注意还款方式和细节。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偿还欠款时,务必让出借人出具收款收据,同时,在选择还款方式上,要选择银行转账形式,并备注还款本金或利息等字样,尽量避免现金还款,对已结清本金和利息的,要及时索回原始借条。

第二,拒不到庭应诉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法官要求当事人出庭应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对缺席方非常不利。所以,当事人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谨慎对待诉讼权利。本案中,正是因原审被告宋某乙、陈某赌气不参加诉讼,导致一审法官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其怠于行使出庭应诉权利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值得提倡和效仿。

第三,庭审中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综合依据事实情节,对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尊重法律权威性、常怀敬畏法律之心,否则,歪曲事实真相,背弃诚信原则,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