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误入高速公路 (高速撞死流浪汉车主怎么处理)

流浪汉在马路中间被撞是谁的责任,流浪汉误入高速公路

暴风雨夜,司机张某驾驶汽车外出送货,当他沿着高速路第二条车道向北行驶时,行驶在左前方的出租车突然减速。

司机张某见状,也连忙采取了减速措施,紧接着他发现有辆车停在第一车道内,自己前方的路面上还有一个模糊的黑影,这让张某惊出了一身冷汗,他立马紧急刹车,可由于路面湿滑,张某的车没有刹住,轧上了前方的黑影。

车辆停下后,惊魂未定的张某赶紧下车查看, 才知道自己竟然轧到了人。

流浪汉在马路中间被撞是谁的责任,流浪汉误入高速公路

案件复盘

张某轧到的是一个误入高速路的流浪汉。他在横穿高速路走到第二车道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在惯性的作用下,倒在了第三条车道内,肇事的汽车拐入第一条车道停了下来。

为防止意外,这名肇事司机在伤者前两三米的位置处放置了两个小盒子,但盒子是不反光的,在下雨天很难辨识。四分钟后,张某驾车途经此处,又对倒地的流浪汉造成了碾轧。

责任认定

交管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责任做出认定, 第一辆肇事车辆的司机 承担事故 次要责任, 第二辆肇事车辆的司机 ,也就是 张某承担主要责任

司机张某 • 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这样说

流浪汉在马路中间被撞是谁的责任,流浪汉误入高速公路

01张某会构成犯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死者系遭到两次撞击后致死, 需要通过尸检报告确定致死原因

如果尸检报告显示系第一次撞击后死亡 ,第一个肇事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位司机虽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并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无法区分系哪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两位肇事司机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尸检报告显示系第二次撞击导致被害人死亡 ,而第二位司机张某又被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则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02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合理吗?

从本案的细节来看,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还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如下:

第一 ,第一次撞击发生后,肇事司机只在距离被害人两三米左右的位置,放置了两个不反光的盒子,导致当事人张某无法及时发现前面发了交通事故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必须配备三角警告牌,但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位肇事者并未摆放机动车专用三角警告牌,而只是摆放了两个箱子。

这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角警告牌具有反光涂层,方便夜间辨识,而普通的箱子不具有反光性,在高速公路上夜间行车时很难被辨识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来车方向 一百五十米以外 ,可在本案中,第一位肇事司机仅仅将两个箱子放在距离被害人 两三米左右的位置 ,导致第二位司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距离采取避险措施。

第二 ,第一位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停在第一车道上并试图拦停在第二车道行驶的出租车进行求助,当事人张某当时驾车在第三车道行驶,张某看到第二车道上的出租车减速后,也采取了减速措施,而后才发现正向的三车道路上摆有箱子,但因第二车道出租车减速,已经 无法并线至第二车道进行避让 ,避无可避之下,只能撞向前面的箱子。

第三 ,因为第一个司机将 箱子和被害人摆放过近,阻挡了当事人张某的视线 ,他只能看到箱子,却 看不清被害人 ,张某以为自己撞的只是箱子。

第四 ,事发时为凌晨1点40分, 刚下过雨,路面湿滑 ,张某在发现前面有障碍物时,在第二车道有车辆阻挡无法并线的情况下,如果向右急打方向,则很容易出现侧滑甚至翻车的危险,因此会优先采取制动措施。

第五 ,两次交通事故中间间隔四分钟时间, 第一位肇事司机 完全有时间拍照,并将被害人转移至安全区域,但该司机仅仅是将箱子放置在距离被害人两三米远的位置,回到自己车辆一侧去拦截出租车求助, 并未尽到相应的保护义务 ,这也是流浪汉遭遇二次碾轧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综上所述,对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系因第一位肇事司机没有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在第一车道拦截车辆影响通行所致,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反观当事人张某,他并没有超速,也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并无明显过错。因此,第一位司机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假如责任认定无法改写,张某一定有罪吗?

对此,怀向阳律师表示,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位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也 未必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 39号)第4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此可见,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证据 。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公正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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