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是本人可以开病假单吗 (有医院开的病假条请假扣不扣全勤)

导读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提供就诊记录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即可说明请病假的合理性。本例为一件特殊的病假纠纷。该案中,劳动者在瑞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续分别到东方肝胆医院、奉贤区中心医院、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复诊,且提供了上述四家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但用人单位仍然以员工缺勤天数属于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例

李某与上海福迈迪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述

2014年2月28日,李某入职福迈迪公司。

2022年2月9日起,李某请病假,并在3月14日在瑞金医院 (第1家医院) 进行了膝关手术。手术后,李某遵医嘱继续休病假。

2022年5月、6月,李某多次至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第2家医院) 复诊。

2022年6月28日,福迈迪公司通知李某,其术后病休时间已超过关节手术的一般恢复时间,如继续请病假请至原手术医院主治医师处就诊。

2022年6月30日,李某在福迈迪公司人员陪同下于至瑞金医院就诊。李某询问医生能否开病假单,接待医生表示:“我们认为你不需要了。你要开的话,去找主刀医生去开,明白吧?”。同日,李某至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第3家医院) 就诊,该医院医生为李标开具了2022年6月30日至8月10日的病假单。

2022年7月1日,福迈迪公司通知李某预约手术医生7月6日去瑞金医院主刀医师处复诊,公司将根据诊疗意见对后续进行安排。当天,李某去了奉贤区中心医院 (第4家医院) 。该医院为李标开具了7月1日至7月5日的病假单。

有医院病假单病假可以不批吗,有医院开的病假条请假扣不扣全勤

2022年7月27日,李某至瑞金医院手术主刀医师处复诊,该医生为李某 仅开具当天的病假

2022年7月8日、7月20日、7月29日及8月10日,福迈迪公司以李某自2022年7月1日起拒绝至主治医生处就诊,也拒绝报到工作为由给予李某四次严重警告,并于2022年8月10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福迈迪公司员工手册载明有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在指定医院复诊、拒绝服从领导管理或没有可接受的理由无故缺勤给与严重警告,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等条款)后引发纠纷,李某向法院起诉。

各方意见

福迈迪公司: 李某术后病休时间已超过手术的一般恢复时间, 如继续请病假请应至原手术医院主治医师处就诊 。主刀医生仅为李某开具7月27日当天的病假,说明李某的情况已经不需要开具病假单。

李某: 公司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就诊,侵害劳动者的就医权,应属无效。李某所提供的病假单均系三甲医院的医生出具,李某 作为患者有权选择治疗方案 。既然手术医院在7月27日都认为李某都需要请病假,那么至少7月1日到7月26日都需要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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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1. 李某于2022年3月进行膝关节手术,已经过了3个月半月左右的时间仍在休病假,福迈迪公司基于李某的病情,要求至主刀医生处就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比与其他的医院或者医生,李某的主刀医生对其病情、手术过程及后续恢复具有更全面的认知,也具有更高话语权 7月27日,李某至主刀医生处就诊,按照常理推断,如医生确实认为李标的病情符合休病假条件的,定然会继续开具病假单,然事实上该医生仅开具了就诊当天的病假单,可得出主刀医生认为已经无需再开具病假单的结论。

2. 虽然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为李某开具了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8月10日的病假单,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也为李某开具了自2022年7月28日下午起休14天的病假单,奉贤区中心医院为李某开具了2022年7月1日至7月5日的病假单,但 基于上述分析,这些病假单对李某无适用之余地。

3. 因年7月27日为李某的主刀医生开具当天的病假单,难以认定该日属于旷工。除了该日之外,福迈迪公司认为李某自2022年7月1日开始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的其余日期存在旷工并无不妥。案例来源:(2023)沪01民终13202号

小结

医院作出“病假单”并不能必然得出病假成立的结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范员工医疗就诊行为,以防员工泡病假。而员工请长期病假应提供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日期连续的病假单,不能以“时间在后的病假单”倒推在此之前的伤病情没有康复,也不能以该逻辑认为各分病假单之间的日期也成立病假。

本例中,法院认可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至手术医院、主刀医生处复诊行为的合理性,并实质上提高了主刀医生作出诊断的效力级别。值得思考的是,三个臭皮匠也顶一个诸葛亮。更何况,手术医院及主刀医生与本案劳动者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前者对于粉饰其患者的治疗效果、掩饰潜在的手术后果问题是有利益的。主刀医生的认识就一定比其他三家医院的认识更准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