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7日,张某某因“进行性四肢无力5年,吞咽呛咳3年”至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给予扩张脑血管、营养神经、康复治疗。2013年1月17日,进行了干细胞手术。同年2月2日11:30宣告临床死亡。
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4月3日,张某某在x医院办理了多次出入院手续。自2013年2月2日至4月3日,张某某在x医院住院60天,住院总费用133,152.87元,干细胞治疗费16,000元。除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费用为15,531.38元(12,894.38元+2,637元)。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1、x医院给付死亡赔偿金947,180元(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47,359元/年×20年);2、x医院给付丧葬费44,163.49元(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327元÷12×6);3、x医院给付医药费40,856.30元;4、x医院给付家属误工费7,000元(5,000÷30×42);5、x医院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89,199.79元;6、承担诉讼费用。
三、医方观点
患者张某某是因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自2012年2月17日开始入住我院,此后患者病情持续发展、恶化,2013年1月17日,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我院对其行干细胞治疗,此后患者未诉不适。同年2月2日,患者疾病的发展,经抢救后收入重症病房,于4月3日死亡;、患者所患疾病,目前公认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患者死亡与干细胞治疗没有因果关系。
针对诉讼请求,1、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标准和法律规定有差异;2、死亡赔偿金应按照5年生存期计算,34,455元/年×5年=172,275元;3、医疗费用以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4月3日住院发票为准;4、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不应超过5,000元;丧葬费按照城镇在岗职工的工资60,561元÷12×6,共30,280.50元,误工费李某等4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计算标准。

四、鉴定意见
鉴定小组在充分考虑张某某所患疾病的情况下,干细胞治疗择期时间欠妥当,干细胞治疗虽然没有导致受治者直接死亡的记载,上述过错均可导致接受干细胞治疗后直接加重病情诱发或促进死亡,故不排除上述过错与张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x医院存在多方面过错,x医院对张某某实施干细胞治疗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力(理论系数61-90%)。
五、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酌定x医院承担80%责任。x医院关于干细胞诊疗与张某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要求按5年生存期计算赔偿金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核实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551,280元(34,455元/年×20年×80%),李某等4人主张947,18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2、丧葬费24,224.40元(60,561元/年÷12×6×80%),李某等4人主张44,163.39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3、医疗费25,255.10元[(15,531.38元+16,000元)×80%],李某等4人主张40,856.3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4、李某等4人未能提交误工费的相应证据,本院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李某等4人主张误工时间为42天,为4,475.81元(38,897元/年÷365天×42天×80%),李某等4人主张误工费7,0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0元为宜;上述款项共计645,235.31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5,23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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