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在未告知受害方可以申请保全时,将涉案车辆返还是否违法?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2时33分许,李某驾驶吕某所有的粤M×××××号牌小轿车,途经某路段时,碾压前方车行道内坐卧的行人“无名氏”,造成行人“无名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李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6时许到某交警队投案自首。

7月25日,交警队扣押了肇事的粤M×××××号牌小轿车,并对肇事者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7月26日,交警队委托某汽修厂对该肇事车辆进行了车辆技术检验;28日,汽修厂对肇事车辆拆检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拆检报告》。

8月2日,交警队将该报告告知李某,并将肇事车辆放行返还给了李某。但当时鉴于受害人尚无家属认领,交警队未将该拆检报告及《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等告知受害人家属。

8月15日,卢某到交警队了解及对受害人尸体进行了辨认;8月27日,经DNA比对,确认受害人为卢某的女儿卢某琪,曾某是卢某琪的母亲。

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9月5日,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琪不承担事故责任。

卢某、曾某在诉李某、吕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于10月16日申请对肇事车辆粤M×××××号牌小轿车进行财产保全,因该肇事车辆已于9月18日办理了过户,导致该车辆无法进行查封。

2019年1月16日,卢某、曾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交警队在未告知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涉案车辆的情况下,把涉案车辆返还给案外人李某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金额暂不讨论)。

另外,交通事故车辆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警队在未告知受害方可以申请保全时,将涉案车辆返还是否违法?

【问题呈现】

交警队在未告知卢某、曾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下,将涉案事故车辆返还给车辆所有权人是否违法,是否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按例说法】

关于交警队将事故车辆返还给李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肇事车辆,但扣押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第五十八条关于“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的规定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后,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本案中,交警队在处理李某与卢某琪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于2018年7月25日扣押事故车辆,7月26日委托汽修厂对该车辆进行样本拆验,7月28日在《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拆检报告》出具后,8月2日将事故车辆返还给驾驶人李某。上述扣押、检验、返还车辆的行为均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李某亦未提出异议。鉴于事故受害人卢某琪的身份当时尚未得以确认,导致交警队未能将上述行为的情况即时告知卢某琪的家属(即卢某、曾某),应属合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义务。

本案中,交通事故车辆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辆的投保足以赔付事故造成卢某琪死亡的各项损失,交警队依车辆的投保情况,未告知卢某、曾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卢某、曾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索赔权利并未产生实质影响,并无不当。故卢某、曾某认为交警队未履行该告知义务返还事故车辆的行为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