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梗塞医疗事故如何维权 (脑梗延误治疗医疗纠纷官司案例)

实践中,林律师会接到许多关于急性脑梗塞医院未及时进行静脉溶栓的医疗纠纷咨询或者诉讼委托,这一类案件大多患者损害后果严重,例如瘫痪、死亡,那患方维权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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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性脑梗塞静脉溶栓的时间窗很关键。

根据《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疗指南(2021)》,静脉溶栓推荐意见:(1)对缺血性脑卒中发病3h内(I级推荐,*级A**证据)和3~4.5h(I级推荐,B级证据)的患者,尽快静脉给予阿替普酶溶栓治疗。(2)如没有条件使用阿替普酶,且发病在6 h内,考虑静脉给予尿激酶溶栓治疗(II级推荐,B级证据)。

也就是发病4.5小时内的患者要尽快使用阿替普酶溶栓,而发病6小时内可以考虑尿激酶溶栓。患者的预后与就诊时间、溶栓时间、溶栓是否成功密切相关,而医院是否错过4-6小时的溶栓时间窗是这一类纠纷的关键。

脑梗塞案件怎么判,脑梗延误治疗医疗纠纷官司案例

二、医院有哪些常见过错。

1.未能识别出脑梗塞症状。

大部分的急性脑梗塞都有偏瘫、失语、意识障碍等症状,比较容易识别,但有些症状没那么典型,例如眩晕合并呕吐、视力丧失或模糊、既往少见的严重头痛、呕吐等等,这些虽然也是上述指南规定的必须考虑为脑卒中然后进行筛查的症状,但仍有部分医生因为经验不足,而将其误诊为其他疾病,没有迅速完善影像学检查以确诊急性脑梗塞,错过了溶栓时间窗。

2.未及时完善影像学检查。

根据《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疗指南(2021)》,对疑似脑卒中患者进行快速诊断,尽可能在到达急诊室后60 min内完成脑CT等评估并做出治疗决定(I级推荐)。有些医院没有建设卒中中心,或主管医师处理不够积极,没有在尽量短的时间里完善影像学检查以确诊急性脑梗塞。其实,不管有没有卒中中心,怀疑脑卒中的,均要尽快进行头部影像学检查,绕过预约排队机制,走绿色通道完善检查,这是长久以来的诊疗常规。很多医院未及时完善影像学检查,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主管医师责任心不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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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尽快进行溶栓治疗。

(1)明哲保身,将大量的时间放在与家属沟通溶栓风险上。

不少医院的医生并不考虑时间对患者的宝贵,他们只担心溶栓效果不好或发生出血事件后是否带来麻烦的问题,在风险问题上一而再再而三的对家属进行告知,使得家属犹豫不决,不断打电话给其他人寻求意见,浪费了大量的时间。那么这个因不合理的告知耽误的时间由谁承担责任呢?其实法律上无法界定,根据林律师的经验,如果在告知同意书上医生签字的时间是a时间,患者签字的时间是b时间,那么a时间如果在确诊急性脑梗塞后的短时间内,不认为医生有耽误,而b时间如果明显晚于a时间,那一般认定为是家属自己耽误的时间。抛开医疗纠纷不谈,本着对患者负责任的态度,林律师建议医院还是要在有效告知的基础上尽量缩短知情同意时间,急诊科采用格式化的告知书结合短视频进行告知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

(2)不愿意给患者溶栓。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医院的这个行为,但实践中这种明知患者有溶栓指征而故意既不告知可以溶栓,也不实际实施溶栓操作的情形不少见,他们是担心溶栓风险带来麻烦,特别是对那种院内发生的急性脑梗塞,医生意识到病情观察有延误时,干脆一错再错,不给溶栓,免得出现溶栓并发症后承担更多法律责任。当然,也有一些医生没有意识到需要尽快溶栓,这一种情况是医生临床经验缺乏所导致的。

(3)把时间浪费在转科或转院途中。

有些科室或医生没有给患者进行静脉溶栓的经验,遇到在时间窗内的急性脑梗塞患者,请神经内科会诊、请ICU会诊转科,或者建议患者转院,一心只想把病人搞走,如果是转科,途中转运、七七八八的交接、重开医嘱、谈话签字,半个小时以上的时间肯定是要浪费的,如果是转院,那到开始溶栓,浪费的时间肯定是一个小时以上了,而实际上,溶栓治疗是药物治疗,可以就地实施。

4.夜间未巡房导致脑梗塞未能及时发现。

林律师经常接触到的院内脑梗塞医疗纠纷案件里,有一部分是夜间发生的,但医院在早晨查房时才知道,可能有人会说,那也是患者没有告知医生有脑梗塞症状啊,这确实是一个方面,但很多患者是术后制动,或者本身就病情较重活动少,或者患者失去意识,这些情况确实需要医务人员巡房时才能察觉,特别是I级护理的患者,大部分医院都无法做到每小时巡房一次,这就导致病情未能及时发现,错过溶栓时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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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方维权注意事项。

1.医院有过错的,责任比例也不会高。

因为脑梗塞致残致死率高,进行溶栓治疗风险大,溶栓成功率不高,溶栓成功后仍有较高的致残致死概率,这就存在一个基本事实:患者自身疾病才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不管医院在急性脑梗塞静脉溶栓问题上存在多大过错,医院的责任比例都难以超过次要,而且患者到医院时间越长,医院的责任越轻,因为溶栓的效果越差,风险越大。

2.维权过程中患者有可能因并发症死亡。

对于一些病情较重的、致残严重的脑梗塞患者,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有可能并发其他严重疾病死亡,特别是肺部感染,还有一些因再发脑梗塞、出现脑出血死亡,所以,对于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尽早解决纠纷比较好,这就使得协商调解成为首选方式,公平合理的赔偿要放到次要位置,因为患者死亡后,损害后果发生改变,有可能需要进行尸检或者重新鉴定死亡与先前诊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带来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以及程序上的困难,甚至会导致案件败诉。

3.植物人状态的患者如果未转院协商解决为妥。

如果患者因医院溶栓不及时出现植物人状态,一直在纠纷医院住院治疗,长期滞留医院是和医院协商解决纠纷的有利条件,医院基于各种考虑都比较愿意以患者出院为条件和解。这一点林律师就不详细讨论,有兴趣的可以看林律师的另一篇文章《导致植物人的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4.损害后果鉴定不要漏项。

很多本文相关案例的患者都有伤残情形,如果是伤残的,大多都有护理依赖、医疗依赖,所以在鉴定的时候,一定要加上护理依赖级别(植物人状态或严重瘫痪的还要加上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的鉴定。

以上内容希望对患方朋友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