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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陈述】

患者杨某春因“慢性咳、痰20余年,气喘10余年,加重1天”,于2015年12月7日入住被告处内科病房。入院第三天,患者杨某春出现咳痰,白色泡沫状,被告为患者杨某春使用了*啡吗**,后患者出现了昏迷。此后,患者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2017年12月3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张某诚发现患者杨某春的呼吸机气囊没气了。14时42分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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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观点】

被告在患者出现急性左心衰时,不顾患者存在用药禁忌而固执地使用*啡吗**,这一过错是导致患者机体遭受严重缺氧打击。

【医调委调解】

2017年10月10日,告知原告专家咨询的结果为:1、患者的病是肺病急性发作引起的心脏病;2、心脏病使用*啡吗**是没有问题的;3、被告存在过错,在患者出现抑制呼吸症状后在12个小时后使用呼吸机,属于延误治疗的情况。

当时x区医调委的工作人员给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如果15万元以内接受的话,可以安排调解。原告当场告知不能接受,不认可专家的意见。当时患者仍然在世,原告的主张是35万元。后来在2017年12月3日,患者的呼吸机报警后,夜班医生处理不及时,气管插管漏气的障碍导致胃内容物返流至肺部,造成患者吸入性肺炎,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属于被告的医疗过错。

【医方观点】

被告提供的送检材料重复是事出有因的,当时正值被告手写医嘱与打印医嘱转换之处,原告提供一份打印医嘱中有六行手写医嘱,当时工作电脑在医生办公室,查房医生在病史上记录医嘱为手写,查完房回到办公室将医嘱输入电脑,但医生由于疏忽未将应当销毁的草稿性质的医嘱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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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家属要求复印病史时,由于被告病历管理的失误,将该页医嘱复印给了原告。该页医嘱与被告提供的打印医嘱经核对后内容是一致的,不应造成整个病史无法鉴定的后果。被告的过错仅仅是因为管理过错导致手写医嘱与打印医嘱有重复之处。

【鉴定意见】

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庭审意见】

对于鉴定机构无法受理的原因对病历资料中存在矛盾的情况,原告主张系被告“篡改病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来看,在长期医嘱单中确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但本院认为,上述病史资料的矛盾属于瑕疵,尚不构成原告所主张的“篡改”,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称意见,难以采纳。但是,考虑到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专业性均较强,通过鉴定的方式可以具有较为明确地反映出上述责任的情况。

,这也是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构成侵权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在本案审理中,结合患者杨某春的整个诊疗过程、患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对患者杨某春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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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诚、朱某保、张某蕊、任某栋因患者杨某春死亡产生的医疗费86207.99元、营养费20356元、死亡赔偿金257652.50元、丧葬费40236元、护理费30534元、交通费203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合计479022.0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