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费事宜。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超过一个月,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缴费事宜,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到社保局投诉,要求公司依法补缴社保。
实践中,部分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缴费事宜,但劳动者离职时,却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又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在新的单位办理社保增员,使得劳动者的社保处于停缴状态。那么,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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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劳动者离职后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等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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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办理社保减员等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并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不等于法律许可用人单位可以不依法为离职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减员,导致劳动者遭受的各项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张某从原单位离职后,原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保减员,导致张某新入职的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张某的社保一直处于停缴状态。后张某因病住院治疗,但因张某的社保处于停缴状态,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原单位则需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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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也可以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再拿着仲裁裁决书到社保局自行办理社保减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