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扰民那些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第64条的规定,某18年房地产人,“直白的讲,交房之后,不管业主住没住,有没有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都要支付物业费。”危害性极大,存在扭曲法理解释误导业主的嫌疑?
是非曲直,公理自在人心
——空置房引发的大讨论
业主唯一住房因各种原因成为了空置房中止物业服务期间,符合公俗良喻和受益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空置房中止物业服务期间不产生垃圾清运、停电水气供热,未约定公共设施维修保养,也无需缴纳物业费,各地方规定减免物业费规定是错误的。
目前所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是业主正常居住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约定的规定。对于空置房中止物业服务期间存在立法缺失,没有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空置房中止物业服务期间缴纳物业费的规定。目前生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没有明确房子住不住都得缴纳物业费,任何大咖大家、资深学者、大师专家都要法有则讲、法无禁言,不能外延扩张解释空置房中止物业服务期间缴纳物业费都是任意无效解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依据。
至于各地方规定空置房中止物业服务期间减免缴纳物业费的规定,没有上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授权涉及民生收费都是无效的。
退一万步说,假如空置房中止物业服务期间要减免缴纳物业费;这就类似于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目前某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授权向空置房停止供热业主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单位肆意妄为非法截断入户分支供热管道,向空置房业主收取15%—45%(漠河地区)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这是是错误的!这种双标公收私不收,由此引发邻里蹭热之争,众说纷纭激发邻居矛盾纠纷。
按此逻辑推理说明全民都得为高铁空位、飞机客机空位等(特殊商品)支付15%—45%设施运行基础费?这是 霸道掠夺敛财不法行为。
跨进第二个百年大计建设现代化美丽中国,业主祈福从中获得福祉,建设法治中国不应当再出现此类违法乱收费的忧民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