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消防办事大厅 (消防办事指南图片)

办事指南(消防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一)消防行政许可

1、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依据《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条第一款办理;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一款办理。

2、申请范围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a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b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c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d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e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f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g设有前述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h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i前述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j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k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l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范围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健身、休闲场所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外,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3、办理程序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报送材料—工程受理—任务分配—设计审核(大型工程专家评审或集体会审)—拟定审核意见—技术复核—行政审批—审核意见书的送达及公告—违法行为处理。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报送材料—工程受理—任务分配—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大型工程集体验收)—拟定验收意见—技术复核—行政审批—验收意见书的送达及公告—违法行为处理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报送材料—受理—现场检查—拟定检查意见—行政审批—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

4、办结期限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申请途径、方式

向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b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c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d消防设计文件;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f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g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a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b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d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e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g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示范文本

8、行政管理相对*权人**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

1、法律依据

(1)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

2、申请范围

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的其他建设工程。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办理程序

(1)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交消防机构审查,消防机构受理并按比例随机抽查,

a消防机构对被抽中的项目进行审查,消防机构发出《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不合格),项目办结;

b消防机构对被未抽中的项目进行备案,消防机构发出《消防设计备案凭证》,项目办结。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a消防机构对被抽中的项目进行审查,消防机构发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合格)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不合格),项目办结;

a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受理当天办理完毕;

b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设单位或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

途径一:在*疆新**消防网http://www.xjxf.com“办事直通车栏目”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途径二: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a备案申报表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f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g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h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a备案申报表;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7、示范文本

见附件

8、行政管理相对*权人**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