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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一名男子身后背着不断抽搐的女子来到了一处绿化带附近。
随后,男子弯腰将抽搐的女子放在绿化带内并在四处张望后迅速逃离,留下孤独的女子在地上抽搐,直至最后僵直一动不动。
为何男子要这样做呢?

云南95后男子“爱上”网恋对象
男子名叫郭某某,出生于1998年,是云南一名普通的男大学生。
一天,单身的郭某某下课回到宿舍后,闲来无事打开了社交软件,随意和几位异性打了招呼,却都石沉大海。
又过了一会儿,社交软件给郭某某再次推荐了一位异性,是同在云南的梁女士。面对郭某某的问好,梁女士很热情,很快,二人交换了照片。
照片里的梁女士容颜美丽,身材姣好,一下便吸引了郭某某的注意,而郭某某长相干净帅气、风趣幽默,也很快赢得了梁女士的好感。
一来二去,二人互相交换了微信,开始频繁的聊天和视频。
这几天,郭某某显得魂不守舍,一有空便抱着手机打字、语音,害怕错过梁女士的任何消息。
渐渐地,郭某某有了和梁女士见面的想法,当他提出这个想法后,梁女士先是有些犹豫,但碍于郭某某的真诚,梁女士最后还是同意了郭某某的见面邀请。

二人很快便约定了约会的时间和地点。见面的日子很快便到来了,郭某某怀着忐忑的心情赴约,而令他惊喜的是,梁女士比他在照片和视频中更漂亮。
就当二人按照原计划一起吃饭、约会、看了电影后,天色也渐渐暗了下来。
“有点晚了,你住的又远,干脆别回去了,我家就在附近,你去我那儿住一晚吧”,郭某某提议道。
郭某某相信,自己一定是爱上了这位相识不久的女孩儿,他不愿他们的约会就此结束。
梁女士对郭某某也颇有好感,很爽快地便答应了,二人便打车回到了郭某某的家中,打算再续良宵。
房间里,干柴烈火的二人很快产生了爱的火花,随后,二人便发生了性关系。

然而,在发生性关系后,郭某某对梁女士的激情和爱似乎瞬间被浇灭,就当梁某某趴在他的肩头娇滴滴地问他明天他们上哪儿去约会时,郭某某嘴上敷衍着,一心却只想逃离。
但梁女士并未看出郭某某的心不在焉,反而对这位网恋对象的好感度更增加了几分。
面对郭某某的敷衍,梁女士也在心里为他辩解,认为一定是他太累了,她体谅他。
网恋对象突发癫痫,云南95后男子慌忙“毁灭证据”
郭某某以为自己爱上了网恋对象梁女士,然而在发生性关系后,却发现并非如此。
而相反,梁女士激情不减,反而变得越来越粘人。这让郭某某很是头疼。

“明明我都没告白,她怎么缠得这么紧啊”,郭某某不禁偷偷发短信向舍友们抱怨道,而舍友们纷纷认为他在秀恩爱,并未过多理会,只祝福他们幸福。
然而,正当郭某某正在思考如何能甩掉梁女士时,意外却发生了。只见前一秒钟,梁女士还对着郭某某有说有笑。
后一秒,她的身体却突然抽搐着往床边倒去,随后便倒在了地面上,面部扭曲,样子有些可怖。
这一场面吓坏了郭某某,他本能地伸手想要拉住梁女士,但却没有拉到。
郭某某虽不明所以,但直觉告诉他梁女士一定存在某些身体上的疾病,现在她十分痛苦。

就当郭某某想要俯下身询问梁女士状态时,心里一个邪恶地声音告诉他,现在这个时机是他逃离梁女士的好时候。郭某某俯下身的动作瞬间停止。
随后,郭某某连忙捡起身旁的手机查看时间,得知现在才凌晨五点时,郭某某灵机一动,赶忙换好衣服,背着还在不断抽搐的梁女士下了楼。不久后,他选中了一个较为偏僻的绿化带。
在确认无人经过后,郭某某将梁女士放在了绿化带中,“现在没人看见,而且又不是我害她这样的,过会儿她就能清醒过来吧”,郭某某心想着。
随后,郭某某迈开脚步,丢下倒地抽搐的梁女士,自己一人坐地铁回了学校。
回到宿舍后,舍友们纷纷询问郭某某的“约会”状况,郭某某也着实炫耀了一番。
那天之后的连续几天,梁女士都没有再找过郭某某,而郭某某也渐渐忘记了那天的事情。

只有在不经意间,他的脑海里会想起梁女士的样子并且想知道现在她的状态是否还好。
因见死不救,云南95后男子被刑拘
日子看似平常地过去了。然而某天,郭某某收到了当地公安局的传讯。此时,郭某某才得知,梁女士在他们分开后的不久就因癫痫病发作无人救助,已经去世。
后经司法鉴定,梁女士的死亡原因急性癫痫病发作所致的内因性死亡。而郭某某丢下梁女士独自离开的画面被路边的监控拍到,他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经调查,检察院最终对郭某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认为郭某某和梁女士发生性关系后,看见梁女士发病,未尽救助义务,致梁女士因自身疾病发病致死,应当对郭某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此案一出,大众对此议论纷纷,大多数网友表示这样的男人所作所为真的让人无法理解。
就算是在路边看到别人生病了,也能帮忙打一个急救电话吧,何况说人家还是刚刚和你有了亲密关系的恋人,为何如此冷血无情?
1、郭某某“见死不救”的行为,属于违背法律义务,还是仅受到道德义务的规制呢?
如需对郭某某“见死不救”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负有法定义务,如最为典型的是夫妻只见互负扶助义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具有监护义务。
其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救助能力,其三是行为人“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本案中,最为争议的一点在于,郭某某与梁女士系一夜情对象,甚至还不能称得上情侣,在此关系下,郭某某是否对梁女士负担有法定救助义务呢?

一般情况下,法律上并未强制规定陌生人之间具有见义勇为的救助义务,也没有规定,一位陌生人需对另一位陌生人见死不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即见义勇为或陌生人之间的救助义务实质上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然而,本案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点在于,其一郭某某与梁女士并非普通陌生人关系,二人发生过性关系。
其次,情绪激动可能是癫痫病发作的诱因,梁女士是在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引发的癫痫病发作。
最后,梁女士的发病地点是在郭某某的房间内。
基于上述特殊性,本文倾向于认为,郭某某与梁女士发生性关系的先行行为导致梁女士陷入危险之中。
并且郭某某作为屋主,对于屋内客人梁女士应负有保护义务。因此,郭某某对于发病的梁女士应负担有救助义务。

郭某某对梁女士将其搬离至绿化带“见死不救”的行为构成侵权,严重者还可能涉嫌犯罪。
2、现梁女士已死亡,郭某某对梁女士见死不救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郭某某涉嫌犯罪,那么,郭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直接故意。
也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间接犯罪。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包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3、本案中,郭某某对于梁女士见死不救的行为,是构成放任梁女士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犯罪,还是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呢?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郭某某能否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主观上对于危害发生是否不希望发生亦或者放任不管。
本案中,如郭某某能够预见到自己将梁女士放置在绿化带的行为将造成梁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放任不管的,则郭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为间接故意。

而如郭某某并不能预见其见死不救不就行为将造成梁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且主观上也不希望梁女士死亡。
而是基于“怕麻烦”等心态将梁女士放置在绿化带并希望别人能够救助的,则郭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观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公诉机关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对郭某某提起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犯罪仅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最为典型的行为,如故意行为致人轻伤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过失行为致人轻伤的,并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仅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过失致人重伤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较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恶意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均较低。
对于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也有较大空间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在侦查阶段,可积极争取取保候审、争取办案机关撤销案件等。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积极向办案机关争取不起诉或争取进行“辩诉交易”以较轻的罪名或量刑被提起公诉。
而在审判阶段,可积极向法院争取无罪判决,或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
梁女士的悲剧让人惋惜,网友们纷纷对薄情的郭某某表示谴责。
谁能想到,昨夜还在被窝里缠缠绵绵的人,今早就能对自己的死活不管不问。希望这世间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让这人间充满温暖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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