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常见“不规范”行为
01. 未采用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2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六安永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检测机构环检线监控视频、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及检测报告单,发现该检测机构2022年4月-12月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10台机动车带OBD项目未上传数据,6台机动车改变检测方法,将本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检测的机动车改为自由加速法,将本应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的机动车改为双怠速法,不符合法定要求。该检测机构为上述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02. 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13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的某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查、询问、查看照片及监控视频等方式查明:该机构工作人员对某辆大巴车进行尾气检测时, 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仅为100mm,未达到标准400mm, 却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03. 取样管或排气管里塞木块、棉花、纸团等物质
真实案例:
2021年10月1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福清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号汽柴混合线1条烟度计取样管前后两端各有一个夹子固定,两个夹子中间的管内塞有纸团,用于过滤烟尘, 检查发现纸团呈烟灰黑色。经调取视频查看,该公司工作人员采用上述方法对车辆闽AX***7、闽AY***3和闽AE***9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执法人员抽取车辆进行比对试验,塞入纸团后烟度检测值明显降低,执法人员召回车辆闽AE***9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04. 检验时折弯、折叠取样管或不插入取样管
真实案例:
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站)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调取车辆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重柴线在对牌号云H2***7的车辆检测过程中, 采样管未全部插入车辆尾气排口, 该车辆重柴线检测完成后,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对该公司汽车尾气采样探头设置情况开展核查, 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重柴线采样探头运行不正常,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约180mm, 不能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05. 双排气管车辆却单管取样或者*管双**取样阀门关闭
真实案例: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洛阳启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4日、6月17日 对车牌号为豫CHTI788、京APV171的双排气筒小型汽油车检测时,仅对单侧排气筒进行了检测,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06. 外挂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
真实案例:
2022年8月,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中,存在同一车辆初检和复检的OBD(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软件标定识别码)不一致问题。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9月检测苏A0**23车辆时,工作人员有插拔可疑设备的动作。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检验时, 在车辆OBD接口与诊断设备之间增加“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 使原本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

07. 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真实案例:
2022年8月29日,红河州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组对石屏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明知违反相关标准规定,但为方便检测不同车型, 将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总长度加长为15.2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加长为4.5米, 超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第4.2.4.2.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米的标准要求, 加长之后在重柴线检测并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检测车辆结果均为合格,并有相应的授权人和批准人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其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08. 人为改动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降低检测限制标准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黔江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 人为修改车辆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以降低检测限值标准,并出具了尾气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09. 明显黑烟出具虚假报告
真实案例:
2022年9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问题线索对奉节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蓝渝AS66Q3等4台柴油车尾气检测时, 罔顾车辆尾气排放的明显可见烟度,出具虚假的检验合格报告。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注意”事项
1.注意车辆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善;
2.注意外观检验信息是否准确;
3.注意双排气管车辆是否采用Y型取样管;
4.注意取样探头是否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至少400mm;
5.注意环境参数、油温、转速、气体流量分析仪等过程数据是否缺失或异常;
6.注意检测设备的检查项目是否完整、检查周期是否正确;
7.注意摄像头摆放位置是否适当;
8.注意非免检柴油新车是否上传所有图片资料;
9.注意柴油车检测时档位是否选择正确;
10.注意安全装置是否已使用。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禁止”行为
1.禁止采用作弊软件、硬件模拟检测数据或干扰检测过程;
2.禁止采用“代车”方式给排放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3.禁止在采样管路非法加装过滤装置影响检测结果;
4.禁止篡改检测系统标准气体浓度使设备强行通过自检;
5.禁止检测过程有明显可见烟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6.禁止篡改柴油车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关键信息;
7.禁止对同一车辆、相同型号车辆违规变更检测方法;
8.禁止本地数据与监管平台数据不一致;
9.禁止使用已过期标准物质、检测设备;
10.禁止存在多版本检验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