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西科法律人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判决已经生效,而且也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法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仍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也无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来暂时终结该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或申请恢复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还有什么办法使得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吗?不妨尝试一下以下办法:

一、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多一个被执行人或换一个被执行人,就多一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希望,比如:
(1)、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
(3)、被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9)、被执行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1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3)、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16)、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
(1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的,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18)、作为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二、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1)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在外对第三人享有有到期债权但不去行使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在外到期的债权;或是申请执行的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2)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三、寻找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是否有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
(1)、如发现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事后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要求另一方对债务承担连带的给付责任;
(2)、如债务有保证人的且还在保证期间内的,可以要求保证人对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给付责任;
(3)、如被执行人与他人存在财产混同的,如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可以要求关联公司、股东承担连带的给付责任;
(4)、如债务有债务加入人的,可以要求债务加入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如是基于合伙事务、共同侵权产生的债务,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其他侵权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其他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情形。
除以上外,还应有其他办法,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执行也会涉及很多专门的法律知识,终结本次执行也并非就是没有希望了,所以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