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殴打捅了别人一刀怎么判刑 (被多人殴打拿刀反杀犯法)

4年前被人打了轻微伤还能告他吗,打架用水果刀捅伤怎么判

“当时没想到案件会对孩子产生这么大的影响,也没有正当防卫的概念,所以没有上诉。”12月9日,提起9年前自己被人冲进店内殴打、下意识用水果刀划伤打人者、赔偿对方7万余元又被判刑的事,湖南汉寿人胡师傅和家人都觉得很冤枉,他们决定依法申诉,为当年的行为“正名”。

4年前被人打了轻微伤还能告他吗,打架用水果刀捅伤怎么判

(胡先生演示当年被打情形)

邻居间因摆摊起冲突,对方儿子冲进店里打人

胡先生是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今年48岁,农民。2010年左右,胡先生和妻子来到长沙市雨花区一蔬菜批发市场做水果生意。由于胡先生夫妻俩腿脚勤快,讲诚信,生意越做越兴隆。

“我们的店面是租人家的,紧挨我们店面的是一家烟酒日货店,店主是长沙本地人,房子是他们自己买的。”胡先生介绍,因为摊位摆放问题,烟酒店主人几次和他们发生纠纷,他们都忍了。2011年12月28日下午,烟酒店女主人和胡先生妻子再次因摊位摆放问题发生口角。“没过多久,对方的二儿子任某带着一青年男子冲到我们水果店前,对我妻子进行殴打”。见妻子被打,胡先生立即上前阻拦,被任某推进门店殴打在地。“任某冲进来时,我正用一把小型香蕉刀切分香蕉,任某将我打翻后,我挣扎着站了起来,香蕉刀划到了任某面部,划破了一点皮,当时有血流出。”

胡先生称,任某被划伤后,其家人开始叫人,担心再次被打,胡先生一边报警,一边躲了起来。市场保安赶到后,制止了任某家*欲人**再次滋事的企图。不久,民警赶到现场,将胡先生妻子和对方家人带到派出所调查。期间,胡先生自行赶到派出所,配合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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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说,这就是当年划伤任某的水果刀)

赔偿对方7万余元后,水果店主获缓刑

经鉴定,任某面部的伤为轻伤。案发第二天,即2011年11月29日,胡先生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胡先生被逮捕。

胡先生被羁押期间,为了让胡先生早日取保候审,胡先生家人积极与任某及其家人联系,在赔偿了任某7万余元后,胡先生家人拿到了对方出具的谅解书。2012年1月21日,被羁押23天后,胡先生被取保候审。

胡先生和家人记得很清楚,取保候审那一天是腊月二十八,再有一天就过春节了。“当时就想着早点出来见到家人,早点经营生意,其他什么都没想,更没有正当防卫的概念。”

2013年1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胡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雨花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雨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之妻罗某因水果摊位摆放问题与邻居龙某(女)发生争吵。龙某之子任某与罗某及胡某发生争吵和扭扯。被害人任某将被告人胡某按在摊子上打了两拳,被告人胡某遂用水果刀将任某面部划伤。经鉴定,任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任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23日,雨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当时根本没有法律意识,想着钱也赔了,人也出来了,又是缓刑,就没有上诉。”胡先生和家人没有想到,没有上诉竟然给女儿带来如此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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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判决书)

女儿政审受影响,一家人开始向各方反映

胡先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今年25岁,小女儿19岁。“两个女儿都很争气,相继考上了大学。”胡先生说,小女儿目前在湖南一所医科大学读大三,品学兼优,多次获得国家级奖学金,也是学校重点培养的苗子。

“两年前,学校*党**组织就重点培养小女儿,今年11月,女儿入*党**政审遇到麻烦——因为我有案底,女儿的政审或难以通过,将来考公务员、从事一些特殊职业也可能会遇到困难。”胡先生一家人觉得很冤枉,当年被对方追到水果店里殴打,本来就是正当防卫,最后不仅赔了钱,判了刑,现在还影响到女儿的前途和事业。

11月中旬起,胡先生一家人开始向长沙相关部门反映,希望相关部门能重新审理胡先生的案子,还胡先生清白。“11月16日,我们向长沙市市长热线栏目留言,此后,我们接到当地警方回复,他们建议我们依法维权,说我们有申诉的权利。”胡先生的大女儿小胡告诉华商报记者,近日,她和家人依法联系了当时的办案机关和法院,希望调取相关案卷,依法申诉。

时任保安部负责人:胡先生伤人并非故意

12月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上了当年办理胡先生案件的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井湾子派出。值班民警称,胡先生的案件发生在9年前,他没有经办,不是很清楚,如果胡先生要调取相关案卷申诉,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并委托律师到派出所法制股调取。

当年的案子对任某有哪些影响?他如何看待胡先生的申诉?12月9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任某说,案件发生在9年前,当时他只有23岁,很多细节记不清了。案发时,对方伤害了他母亲,他看不下去才过去的。“和胡某发生冲突时,只有我一个人,没有带其他人。”任某说,当时他脸上的伤口有10多厘米,鉴定是轻伤,印象中胡某家属给他赔偿了6.5万元,他不知道胡某被判刑的事。

案发时到底是什么情况?12月9日下午,当时的市场保安部负责人谢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胡先生与任某发生冲突时,他不在现场,“我是冲突之后才赶到的,当时他们(任某一方)还要搞,被我制止了。”谢先生称,据他事后了解,胡先生用刀划伤任某并不是故意的,“当时对方有几个人打到胡先生门店里,胡先生正在削水果,应该是拉扯过程中不小心划到任某脸上的。我去时,任某一方还有三个人,当时是胡先生报的警。”谢先生称,胡先生的女儿确实很优秀,如果因为这件事受到影响,确实很冤枉。

律师:可以申诉,但要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评估

9年前未上诉,现在申诉是否可行?9年前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和现在有无区别?该案对有胡先生这样经历的人有哪些警示和提醒?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称,胡先生依法申诉应该没有障碍,但法院启动再审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当年被害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柳孔圣介绍,9年前与现在,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没有区别。但现在执行法律的理念有所变化,以前认定正当防卫基本上很难,现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比以前宽松了不少。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各地法院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把握会更加精准。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由于胡先生当时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故本案并不存在二审程序。自上诉期限期满时,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如果不服,胡先生作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以期通过刑事立案再审来*翻推**原来的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但是需要充分认识到的是:第一,刑事申诉非常难,努力多年也很有可能得不到立案再审的结果。第二,本案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或者存在防卫过当,应当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专业的评估,申诉首先还是得看事实和证据,不能仅仅因为发现影响到自己或者子女的工作、生活了就提出申诉。第三,本案一审程序中,当事人一方并未提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问题,一审判决也未认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因而判处其有罪并处以刑罚,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一审法院并不认为本案存在任何防卫因素,这也给申诉增加了难度。因此,如果要申诉,需先对本案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评估。如果经评估确定要申诉,那就坚决去做,同时也要做好长期坚持并最终失败的心理准备。

刘祚良称,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刑法层面上,我国自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都只有《刑法》第二十条。除此之外,不曾发布过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要注意的是,基于“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热点案件,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法发〔2018〕14号)中曾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但经过调研、研究等,最终并未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是于2020年9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于是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其本质上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司法适用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因此严格来说,我国当前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与本案案发时乃至1997年《刑法》颁行时并无区别,在法律规定层面上依然较为原则、抽象。

“唯一有区别的是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理念、规则、操作以及刑事政策上。”刘祚良称,上述《指导意见》出来之前,我国各级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总体上把握过严、保守甚至部分案件严重失当。而《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公检法机关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上有了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性政策、标准,因而在适用时一定程度上更加宽松、大胆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批被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进而作无罪处理的案件,起到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祚良说,刑事处罚对公民个人乃至子女都有影响,尤其是对于子女以后考公务员、入*党**等涉及到政审的问题都有影响。因此,在面临刑事诉讼时,一定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争取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不能因为当下的刑事处罚对其本人影响不大就委曲求全或者不重视。另外,在面临刑事诉讼时,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法律帮助能够让当事人更充分地认识自己的案件,更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能帮助其作出更妥当的决策。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