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你们在朋友圈都过完18岁生日了吧?

今天,你们可是19岁的大人了哈!
2018税则、申报要素
哈哈,不费话了,今天胖剑也没啥说的,先摔个附件链接: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dFGX16L 密码: up8b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Excel 版+QP版申报要素+上海EDI版申报要素

一下说完了两件事,那么就剩下新变化了:
新增品牌类型
69号公告,咱就不说了吧,上周胖剑在中报协发过了,可是一早各种群已经炸锅了,都要求举个栗子,可是这个栗子胖剑也不太敢举呢,万一错了呢?是吧,所以,这里声明啊,胖剑只负责举例,对错胖剑可都不论啊!
那么举个栗子:

这个大家都认识吧?比亚迪、秦!
肿么样?境内自主品牌有木有?
“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这位大佬大家都认识吧?李书福!他是干啥的?也是造车的,只是钱多,刷刷卡买了个沃尔沃!
注意,不是买了一辆,是买了一个沃尔沃轿车业务业务!并获得沃尔沃轿车品牌的拥有权。
那么-------境内收购品牌有木有?你拽啥,再拽,我就刷卡!

“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那么我们再看一个MPV的鼻祖,克莱斯勒大捷龙

豪华大气上档次吧,但是,后来怎么样了呢?它后来的生产厂家叫:东南汽车
那么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清晰了吧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最后一个,“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这个汽车业就不适合了,各位都知道迪斯尼吧,你们一定买过很多迪斯尼的产品吧,比如包包,比如水杯,比如圆珠笔,但是,没有一个是他们自己生产的!

补充一个商会剧透时候的表格,省的我自己画,我也是够懒得了,哈哈
为做好品牌产品贸易统计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品牌将作为海关报关单中的必填项目。请各有关企业预做准备,届时按照要求据实填报。具体申报要求(见下表)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请以海关总署公告内容为准。
|
申报选项 |
申报说明 |
|
无品牌 |
无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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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主品牌 |
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
|
境内收购品牌 |
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
|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
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
|
境外品牌(其他) |
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
注:按照中国海关法管辖范围,“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商会
2017年12月26日
嗯,他们26号就知道了,比我们做报关的都早,而且,人家还说了,为做好品牌产品贸易统计工作,所以呢,这个东西只是为了统计!但是可见,海关对其他社会组织是多么的信任!摔!

出口享惠
那么,最具争议的来了,到底怎么才是享受了呢?
再看一次原话: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
优惠贸易协定出口
优惠贸易协定出口
优惠贸易协定出口
我说完了,后面你们可以自己理解了吧?
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
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项。
理解咱们是理解了,但是咱们不知道对方享受不享受啊!
万一,对方任性不用我们优惠原产地证呢?
万一,对方把单证丢了呢?
万一,对方海关跟我们海关一样说看不清楚呢?
兄弟姐妹们!胖剑就问一句:你给人介绍个媳妇,你包对方生儿子不?你只管你介绍的时候靠谱就行了哇,至于他们日后生儿子生女儿生龙凤胎甚至不孕不育,那都不管你的事啊!
最后小结+补充:
品牌类型分不分进出口?
不分!
QPEDI更新了么?
都已经更新了
保税手册来不及变更怎么办?
让报关行手动修改!
南京一体化平台怎么样了?
还没更新,坐等更新吧
那我出到台湾怎么算?
台湾必须有啊,不是有个ECFA么?
补充:

补充二:优惠协定到底怎么理解?
请参考海关对外培训会议记录,该记录为关务问答群友坑大仙别坑我友情提供:
报关单“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对外培训内容
一、“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释义
报关单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项目时,“出口享惠情况”作为第二个申报要素项弹出填报窗口。填报窗口显示以下选项:
“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 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0”、“1”、“2”三个选项填报,各选项具体含义为: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进行申报。
特别注意:出口货物代理人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不属于填报选项“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的适用范围。
(二)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系统自动为该项赋值为“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地区)情况如下:
|
优惠贸易协定名称 |
代码 |
国家(地区)范围 |
|
亚太贸易协定 |
01 |
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 |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
02 |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07 |
巴基斯坦 |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
08 |
智利 |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10 |
新西兰 |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11 |
新加坡 |
|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
12 |
秘鲁 |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14 |
台湾地区 |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
15 |
哥斯达黎加 |
|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
16 |
冰岛 |
|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
17 |
瑞士 |
|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
18 |
澳大利亚 |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19 |
韩国 |
|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
20 |
格鲁吉亚 |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为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如实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非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进行填报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应根据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有关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
最后,亮出你的观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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