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 咨询: 该县某一选区三选二,三名代表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可否进行另行选举?还是重新投票选举?可否暂不选举?以后如何补选?

笔者认为,是否另行选举还是重新选举,应依法而为;暂不选举也行,但要尽快组织选举,而不是补选。
“双过半”原则是选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底线原则。 依据 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 参加投票, 选举有效。”这是 第一个过半, 决定本次投票是否有效的底线。 如: 某选区选民总数2000人,至少要有1001人参加投票,本次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是 第二个过半, 决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底线。 如: 在参加投票的1001人中,至少要获得赞成票501张,始得当选。以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 “双过半”当选原则。
笔者不知 该县某一选区 是 参加投票选举的人数没有过半,候选人没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 还是 未获得收回选票的过半数赞成票,没有当选?
如果 某选区收回选票(参加投票选举的人数)没有超过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一半; 依据 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 选举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 重新投票选举 。重新投票选举,可以 当日举行, 也可以 择日举行, 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笔者认为, 推迟一两天没有关系,但不能拖得太久。
如果 是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未获得收回选票的过半数赞成票;依据上述条款之规定,属于该代表候选人没有当选。在这种情况下,依据选举法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 “另行选举” ,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笔者认为, 诸如上述该县某一选区,三选二,三位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赞成票),也应该属于另行选举的范畴。
另行选举不同于选举无效的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顾名思义重新再来,与第一次选举程序一样。而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排列顺序 不是按姓名笔画, 而是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即:“另行选举时,根据 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 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选举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之规定)
另行选举也不同于“再次投票”。 依据选举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之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因为,第一次投票,候选人已经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了,再次投票选举谁赞成票多谁就当选。而另行选举则不同。依据 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之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 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有下限规定。
综上所述, 选举无效需要 重新选举; 选票相等无法确定当选,需要 再次投票; 未选足名额,需要 另行选举。笔者认为, 以上第二次投票选举,都要依法尽快,不宜久拖不决,更不能整个选区没有选出代表。
无论是重新选举,还是再次投票,还是另行选举,都不属于 补选。 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补选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简化程序, 而上述几种情形下的第二次选举,则不行。 诸如 上述该县某一选区未选出人大代表,可以暂不选举,但要尽快 另行选举 ;纵然拖了几个月、半年、一年……也 不属于补选 。 笔者认为, 如果 时间拖得太久, 则不宜另行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 重新确定选举日, 依照法定 正常程序 进行单独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