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9月18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请留言留下您的邮箱地址,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裁判要旨】
A公司《技术资源规定》规定员工不得在公司提供的电脑以及局域网范围内访问、储存非法视频、文件、图片等内容,且该《规定》为黄某知悉并签字。黄某储存淫秽视频的行为确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之初衷。故A公司据此以黄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法律关系图】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T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T3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研发分公司。
【基本案情】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珊珊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某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本案规章制度存在明显证据瑕疵,且无法直接证明黄某对公司IT制度使用规定系属明知,亦不足以证明黄某构成违纪。(2)面谈笔录没有录音录像加以佐证,难以证明内容与谈话一致或黄某是在自愿下签署,故面谈笔录内容真实性存疑。(3)涉案电脑长时间脱离黄某控制,已经无法显示黄某使用期间的原始存储信息,不能排除涉案电脑中硬盘被更换,硬盘内数据被添加、篡改、删除等操作可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等证据存在明显程序性漏洞,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金融机构仅是资金保管人,A公司出具的提取证明决定了员工是否可以领取到该笔资金,因此是否支付留任奖金的权利实质上属于A公司。黄某离职后,A公司拒绝向账户资金保管人出具提取证明,导致黄某至今无法获得该项权益。(5)双方实际对年终奖有约定,聘用信上明确约定除了月薪之外,A公司还将支付底薪两个月的目标奖金,并年底发放年度发放。
【被告辩称】
不同意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黄某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3,572.70元、服务年限留任奖金43,563.67元、2018年度年终奖29,572.78元。
【一审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黄某于2007年7月2日进入A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自2016年7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232.23元(税费前)。
A公司处《技术资源规定》载明:4.4.2对于使用你的用户识别码或源于你的系统的所有活动,你负有责任;4.4.4……在系统中由你本人用户名所产生的活动由你本人负责,即使这些活动是其他人所为;4.4.5你只能访问本人的、公用的或你授权存取的文件和数据。这些文件和数据包括经过授权的视频,电影,音频,音乐和其他受版权保护的资料。传播非法电影和音乐是被严格禁止的,并且这些非法音乐和电影不能存储在本公司的网络中;4.4.7你只能传播和商务活动相关的媒体(音乐或者视频)。出于个人娱乐目的而传播媒体(广播,电影,TV等)是被本公司设备和网络严格禁止的。4.4.12你只能使用本公司授权的外部设备连接你的电脑。这些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硬盘驱动,记忆卡,无线设备等。这些外部设备应该由支持中心完成采购和安装。该规定于2016年9月9日由黄某签字确认知悉。
(一)A公司主张,黄某日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共计64.8GB),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基本职业规范。A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2018年11月23日的面谈笔录、公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黄某对此予以否认,抗辩称A公司可能存在后台修改数据之事实,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4755个缩略图中发现大量不雅视频或图片内容,其中还包含有身份证、居住证等缩略图信息,表明用户存在保存、浏览不雅视频或图片的行为。……”
2018年11月23日,黄某在与A公司的面谈笔录中载明:“我确认,我不应该在公司电脑上储存这些淫秽片,但是我保证我没有在公司看过。”
2019年3月12日A公司书面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你的公司电脑(机身编号:GY2HVG2)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上述不当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同日,A公司向黄某出示离职证明,黄某于当日离职。
(二)A公司在中国银行为黄某设立留任奖金奖励计划。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A公司按期向中国银行缴存一定钱款,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如劳动关系解除等),可由黄某向金融机构申领留任奖金。
黄某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服务年限留任奖金计划方案2》,其符合申领服务留任奖金的条件,A公司应向其支付服务留任奖金43,563.67元。A公司对此持有异议,抗辩称服务留任奖金系类似“信托”的金融产品,符合领取条件的员工可以自行向金融机构申领,由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发放,其并无向黄某支付服务留任奖金的义务,该纠纷亦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三)黄某主张,根据A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A公司将根据个人表现和公司业绩决定发放年终奖,故A公司据此应向黄某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29,572.78元。A公司对此持有异议,抗辩称其处的年终奖系根据公司的业绩和员工的表现酌情发放,并非固定的规章制度。
黄某提供的员工手册载明:年终目标奖金由个人表现和公司业绩决定,并根据员工当年度在公司服务月份折算。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3,572.70元的诉讼请求。一则,黄某在A公司处《技术资源规定》及员工手册中均签字确认,且A公司处的规章制度均对包括黄某电脑在内的IT设备作出过明确的使用规定,黄某应系明知;二则,黄某的面谈笔录载明,黄某确认其存在向公司电脑储存淫秽视频之行为;三则,黄某虽主张A公司存在后台修改数据的可能性,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考虑到黄某在公司电脑中放置淫秽视频或照片,确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之初衷。故A公司据此以黄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予以认同。黄某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服务年限留任奖金43,563.67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在案证据,该服务留任奖金系由A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期向金融机构缴存一定钱款,黄某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进行申领。故该笔服务留任奖金具有类似“信托”金融产品的性质,现黄某径行要求A公司支付服务留任奖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29,572.78元的诉讼请求。在双方对于年终奖并无约定,用人单位也无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个人表现而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本案中,双方未就年终奖的发放作出过约定,A公司处就年终奖亦无明确的制度性规定,故A公司根据黄某的表现决定不发放黄某2018年年终奖,并无不妥。黄某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第一项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判决:一、A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研发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719.34元;二、驳回黄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黄某与A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二审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黄某新提交了二份证据:证据一为2019年1月24日,黄某通过公司内部邮箱发给人事以及直属上司的邮件,证明黄某当时根本解释不了这些淫秽文件为什么存在,只能想到能是外面设备拷贝进来的可能性,而且黄某也不清楚使用技术资源规定这个文件;证据二是聘用信,证明A公司曾承诺黄某享有底薪两个月的目标奖金。A公司对此均不予确认。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经双方签署的面谈笔录中记载了面谈期间黄某与公司其他员工在其工作电脑上找到了大量淫秽文件,其中两个文件夹有打开过的记录,并向公司承认其不应该在公司电脑上储存这些淫秽文件。现二审中其仅以面谈后的电子邮件主张该面谈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悖常理,难以令人信服。黄某虽主张硬盘内数据有被添加、篡改、删除等操作可能,但并无任何证据可予以佐证;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有异议,但是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 故本院亦认为,根据在卷证据,黄某在其工作电脑中放置大量淫秽视频和照片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且亦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对黄某提出严正批评,并认定A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当,对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在案证据,服务年限留任奖金的支付主体并非A公司,故黄某要求A公司支付该款项,本院不予支持。黄某于2018年被发现在其日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故A公司根据其表现决定不发放黄某2018年年终奖,亦无不妥。综上,黄某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