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妻子要先拿走一半吗 (丈夫去世妻子能去医院取环吗)

夫妻欲辅助生殖但丈夫忽亡

妻获准遗体取精并诉求占有

丈夫死后妻子人工授精怀孕,丈夫死亡妻子可以去送吗

这是2011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审结的一个案子。

正当新南威尔士州40岁的爱德华兹女士(与爱德华兹先生2005年结婚,与前夫有一个20岁的儿子)跟丈夫为他们达成共同的心愿——计划生育自己的孩子——而欣喜时,在一次例行体检后,他的丈夫爱德华兹先生被医生告知,自己得了一种脊柱的慢性炎症。

他追问这种病情对生育的影响,医生答复道:“对于想要孩子来说,有可能影响精子数量,从而增加要孩子的难度。”他提醒妻子也要做个检查。爱德华兹女士随即去医院检查,也被查出患有会影响生育的妇科病。

几天的沉闷之后,他们最终眼前一亮,此后两人开始付诸寻求人工生殖技术帮助生育的行动。2010年8月4日晚,夫妇俩商定会使用体外授精技术(IVF)辅助生育,接着到医院正式和医生进行了接洽,医生要求他们8月6日再来医院,具体讨论辅助生育治疗的方案,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开始治疗。

而意外的情况在8月5日中午12点15分发生。爱德华兹先生在工作场所架设机械设备时,一段钢轨突然砸下来,正好砸在他的头颅部,遭受致命伤害的他当场死亡。爱德华兹女士很快就被送往医院,在抢救室,她辨认了丈夫的尸体。悲痛之余,她灵光乍现,她向身边的医护人员提出:“为了我丈夫和我的心愿,我们还得努力,我想,我能不能从我先生身上取出他的精液,这样来继续完成我们的IVF生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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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生立即跟不孕不育诊所取得了联系。这家专业诊所的医生告诉她:“从国外情况来看,死后摘取精子成功的案例确实存在。可是要从死者身上摘取精子,需要有最高法院法官的同意令。”

爱德华兹女士悲中生望。她立刻着手聘请了律师,律师开始了紧急工作。8月5日当晚,他们跟最高法院值班法官取得了联系。值班法官听取了情况陈述,第二天就根据法律规定签发了允许妻子从死者丈夫身上移取精子以保存的法律文书。法官当时提醒说,这个法律文书只是同意摘取精子保存以备后用,但至于能否使用,还有待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准许。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官与州验尸官取得联系后,医生成功提取到了死者的精子,并立即把精子送至澳大利亚的一家IVF实验室留存。

2010年9月29日,爱德华兹女士起诉到当地法院,诉请法官判令,将存储于澳大利亚IVF实验室的丈夫的精子移交给她,以用于辅助生殖技术。法官驳回了她的诉请,存储于澳大利亚IVF实验室的丈夫的精子不能移交给她,理由时:由于爱德华兹女士的情况并未完全满足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2007年辅助生殖技术法案所规定的关于死后人工生殖的条件,这种诉求与法律规定有冲突。

爱德华兹女士并没有放弃的打算,她选择了迎难而上。她进行了多次法律咨询后,决定改变诉讼请求,重新起诉。于是她再到法院主张另一项权利:“作为家庭的继承人她有权占有从丈夫身上移取的精子”。

而对于爱德华兹女士主张的从死去的丈夫爱德华兹先生身上移取精子并使用该精子之事,爱德华兹先生的父亲、继母、母亲和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都是百分百支持。然而,对爱德华兹女士权利的定性,成为法官关注和解决的首要和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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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爱德华兹女士的律师辩护道:“作为继承人,爱德华兹女士有义务去处置丈夫的身体,伴随此项义务的是她占有其丈夫任何部分的权利,这一权利无人能够超越。”

官方的律师抗辩道:“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对死者尸体的占有权,限于履行对尸体进行即时的和适宜的埋葬或火化之义务范围。”

法官指出,涉及人体和人体组织所有权或财产权的案件,前边有判例可循。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处置方式不同,或者遵循,或者对既定做出拓展,法律并没有表现出僵硬,而是以弹性地适用以顺应医学科技发展的需要。有法官认为人体组织样本,存在于一定的容器当中,就是一种真实的物理存在,这种存在是不能忽视的。就本案而言,死者的精子对其妻子和家庭来说,具有潜在的、巨大的人性价值,并需要法律去认可和保护。爱德华兹女士的精子占有权,不是源自于精子系死者遗产的一部分,而是源于遗产管理人处置(如埋葬与火化)死者尸体这一义务这样一个事实:她不仅是遗产管理人,而是唯一的一个对死者精子存有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人;没有其它人会对这些精子感兴趣或存有利益,若她不主张权利,这些精子到时候只会被抛弃。

综合各种法律和考量,法官判决:爱德华兹女士有权占有从丈夫身上移取的精子;但本案的判令只涉及当事人的占有权,并不涉及其它财产权利。

法海金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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