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原被告双方原系情侣关系,后于 2021 年春节后分手,原被告前同事关系。从2018年4月25 日起到 2020 年 2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父看病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陆万元(60000)元。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陆续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提供给被告。 2020年2月16 日姚XX向刘XX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姚XX借到刘XX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本人身份证号:XXX,姚XX在欠款人处签字。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2021年9月1日被告将欠款陆万元 (60000)还给原告,时至今日原告曾多次采用电话,微信的形式催告被告还款,但被告一再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所以依法诉请人民法院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姚XX支付刘XX借款本金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 35613元中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建莉主任
杨律师分析
当今社会,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日益频繁,热恋期间双方感情处于升温阶段,并不会过于计较金钱的往来,一旦感情破裂,双方就会计算恋爱成本等得失,经济纠纷也随之产生。
一方面,情侣间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相对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且借款已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即“借贷合意”+“借贷事实”。所谓“借贷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借款事实,借条、欠条等都可以作为这一事实的外在表现。在现代社会中,情侣间的“借贷事实”可以通过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方式予以证明,但“借贷合意”往往因恋爱关系的存在,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毕竟恋爱伴随着浓厚的感情色彩,不管是基于对恋人的信任或担心影响双方感情,很少会有人要求恋人向自己出具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
此时,即使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存在给付钱款的事实,但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排除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的合理情形,付款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另一方面,情侣间借贷的利息往往难以获得支持。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对债权人借期内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于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情侣间“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摆出心形或花束形状的现金,以及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一般属于无偿赠与,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但当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了赠与,实际上该过程已经形成赠与合同,且合同履行完毕。此时,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