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如何认定——顾亿人公司违法广告案

对教育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如何认定——顾亿人公司违法广告案

黄璞琳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 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 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对教育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如何认定——顾亿人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0年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北京顾亿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作出京海市监工罚(20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北京顾亿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发布的推介其教育培训服务的广告中,使用“ 搭讪陌生人变朋友成功率极高 找结婚对象挑选范围扩大1000倍 、找对象档次外貌身材条件提升10倍以上、从现有工资待遇上涨5000元以上 老板通过人际关系扩展销售额翻一倍以上 ”等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504号一审行政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行终191号二审行政判决,支持了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前述有关涉案广告属于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