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托管培训学校退费 (因疫情导致校外培训退费)

为帮助教育培训企业顺利度过疫情难关、解决实际困难,九堡街道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服务团针对教育培训机构可能遇到的普遍法律问题及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进行专业解答,以供教育培训参照使用。

1、教育培训机构采用线上教学形式培训的,应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答:教育培训机构经批准采用线上教学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在直播时注意著作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而关于教育培训机构在线上培训时为教学使用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个问题,在现阶段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持否定结果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等商业活动内容的,应进行仔细审查,如确需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则需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2、在疫情影响下,教育培训机构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合同相对方是否可以疫情要求解除合同?

答:虽然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但根据浙江省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疫情期间,在合同仍具备履行的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此类合同的解除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于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认定。在当前疫情无法实现线下培训的情况下,教育机构可以与学生一方协商退还部分费用,或组织线上培训教育,或者经协商后推迟线下培训至疫情结束后。但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接受培训的形式仅为线下培训,且无法推迟至疫情结束后进行线下培训的,则属于合同已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情况,学生一方在拒绝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后,可要求解除合同。

3、当教育培训机构具备线上开展学习的条件,能否直接将原先约定的线下教学课程变更为线上学习课程?

答: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教育培训机构将线下教学课程变更为线上学习课程,属于合同法中合同内容的变更,故只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合同。因此,疫情期间,除非合同双方协商使用线上学习课程进行替代,否则教育培训机构无权直接单方面进行变更。

4、教育培训机构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应如何与学生通知、协商?

答:(1)通知、协商内容:通知方应告知相对方,因本次疫情,己方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某些义务,并载明己方所在地区及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的疫情状况、己方遭受的行政防控措施和受本次(如停工、禁止线下教学等内容)的具体情况。针对因疫情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某些义务,向相对方提出变更或者延期履行等方案进行协商。

(2)通知形式:通知的形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形式进行。若合同未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基于便利沟通的角度出发可以选择EMS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通知。

5、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合同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而造成教育培训合同被解除的,教育培训机构该如何针对未开课或已开课的学员进行退费?缴纳定金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应退还定金?

答:(1)退费:一般情况下,教育培训机构尚未开课的,应退还全额费用;已开展部分课程的,应当根据该学生的销课比例进行计算,将未销的课程费用进行退还。并且疫情为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可知,教育培训机构对于未履行的课程不存在实际损失,无权扣除额外的其他费用,学生一方亦无实际损失,无权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利息。但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退定金:“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应将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归于任何一方,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因疫情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教育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定金,但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6、疫情结束后,学生方担心疫情感染,拒绝参加培训要求退款,教育培训机构是否需对其进行全额/部分退费或者退定金?

答:疫情结束,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线下培训后,不可抗力消失,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合同相对方以拒绝参加培训要求退款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教育培训机构无需对其进行全额/部分退费。并且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情形影响消除后,若学生方已交纳定金,因担心疫情感染,不参加培训并拒绝交纳费用的,该情形属适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基于此种情况下教育机构可不予退还定金。

7、复课后,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可以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回的学生参与课程培训?

答: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针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故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回的学生参与课程培训,但对于经隔离治疗确诊治愈或医学观察期满确诊无传染风险的学生,教育培训机构无权拒绝。

8、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的房屋租金应如何交纳?教育培训机构未及时对授课教师发放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小微型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可依据上述规定支付租金。若承租了其他经营用房,可以与房东协商,对租金进行减免。

教育培训机构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发放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在疫情期间,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复工后,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不同性质的合同,及时向授课教师补发工资:对于2月份工资发放问题,对于签署劳动合同的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教师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安排教师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浙江省地区)支付生活费;对于兼职的教师,应以双方签订的兼职合同为基础,如平时以实际课时为标准核发工资的,在停产提供期间未实际授课的,且未规定基础工资的,则教育培训机构可不予发放工资。如在此期间进行线上授课的,可按线上课时为标准核发工资,至于线上课时统计标准,课酬的定价,可与兼职教师进行协商处理。

以上内容仅为现阶段疫情所引发的教育培训机构普遍法律问题(供参考),若涉及个案纠纷处理的具体法律事务可免费咨询九堡街道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服务团(服务团名单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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