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的时候,都会存在一个庭审焦点——借贷/欠付的基础法律关系。
说白了,有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有没有真实的欠付关系?
像是这种问题,有两种情况可以明显的进行辨别。
第一种:没有真实的欠付法律关系。
就好比说,欠条上写明了,因xxx事情,欠付某人xxx款项,共计xxx元。
然后有签名,有手印,
那很简单啊,调查一下xxx事情,就好了啊,这就是基础法律关系啊。
如果连基础法律关系都没有,被告再提出抗辩,原告还无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那基本上原告就麻烦了……这个案子的疑点就开始出现了,
最终的判决结果,对原告来说可能就不会很理想了。
第二种:欠少写多
就好比说,原本因为xxx事情,被告欠付十万元,然后原告在欠条中重新写了一些东西,变成了欠付xxx款项共计40万元。
然后有签名,有手印。
这会,对于被告来说,就麻烦了,因为基础法律关系是存在的,
那么,就要结合案件,进行不同程度上的抗辩。
就好比说,是欠付工程款,
那么,项目承包合同,曾项单这类证据就很重要了,
如果都没有,那就要去对于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一点一点的去抠细节,一点一点的去证明欠付款项的多少。
但是,这其中就存在风险了,就不像第一种情况那么简单了。

还有一点,可能其他人没有注意到,
如果事情真的如标题所说的那样,欠条只有指纹是真的,其他东西都是假的,
那这个案件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最起码,一个虚假诉讼是跑不了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这个过程里,被告可以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同时,还可以对于证据的形成时间
申请鉴定。
就好比说,这份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24年3月份,然后手印是在2024年5月份形成的,
那么,依照现在鉴定机构的鉴定手段,
有一定的可能性会鉴定出这份证据指纹和打印签名情况的形成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告来说,又会形成一份强有力的证据,
对于被告的陈述以及证据的形成情况,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证明力。

如果这个案件一审已经结束了,那在二审期间,请务必对于上面的内容多多进行考虑,
相信一审法官对于太过于明显的问题,不会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