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04期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4日,蔡某入职南京某装饰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2015年1月20日,南京某装饰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蔡某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蔡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南京某装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前12个月,蔡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
于2014年2月15日,蔡某主张其将自己的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证及印章、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及资格证、安全B证交给南京某装饰公司,提交:1.收条两份,收条载明于2014年2月15日、5月29日,蔡某分别将其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执业资格证交给南京某装饰公司人力资源部王芳、张丽丽;2.离职工作登记表复印件,蔡某在庭审中陈述,一级建造师印章在打收条之后交给南京某装饰公司,安全B证是在南京某装饰公司报考,2015年5月7日其将安全B证交给了陈萍。
2015年11月30日,南京某装饰公司将蔡某的高工证(任职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当庭归还蔡某,但不认可蔡某将安全B证、一级建造师印章交其保管。
蔡某称其未找到工作,因为所有应聘单位均要求其提供岗位相关证书,其中南京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离职证明、社保转移手续等。南京某装饰公司主张蔡某自行离职,且离职后至其他单位就职,故不应支付蔡某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
法院依法调取了2015年5月份以后蔡某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蔡某在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在南京市未发生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单位自判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协助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离职手续,并赔偿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请求。

【管理提示】 1、劳动关系依法建立也应依法解除或终止,无论劳动者因各种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办理社保及档案转移手续,并未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等。
2、用人单位在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书或办理其他离职手续时,也应保留相关手续完结的手续,例如签收文件回执等,避免劳动者离职后,再次主张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的损失等。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保存个人的相关收条,且有权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单位不同意归还相关证件等,则可要求劳动监察投诉或检举。
2、劳动者应充分举证证明确因单位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证据,例如入职offer要求的小能够给证照或新雇主因员工未提供离职证明或相关证照而不同意其入职的证据等,如取得书面证据较难的情况下,也至少应该保留相关录音或电子微信、电子邮件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