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伤害法律怎么走 (伤害别人法律是怎么惩罚的)

自我国《刑法》正式实施以来,为保护法益不受侵害,“正当防卫”一直是予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事由。

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自救型”的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型”的正当防卫,能够认定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而免于刑罚的案件却少之又少。

有数据统计,在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的刑事案件中,真正能被认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仅不到5份。

看着这样“毫无怜悯之心”的数据,很多人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当自己受到伤害的时候,是不是只有不还手,坏人才能被绳之以法?”,“面对别人被伤害时,我是不是不出手就不会惹祸上身?”

言语对他人造成伤害法律处理,伤害别人法律是怎么惩罚的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构成防卫过限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仅以案例为引,浅显的讨论一下的“时间要件”和“结果要件”这两个维度。

一、案例引入——“昆山于某反杀案”

2018年,当事人于某在某一天下晚班的路上,被酒后滋事的刘某无理由打骂。原本想息事宁人的于某在忍无可忍后,也对刘某回击了几句脏话。

刘某被瞬间激怒,双方厮打在一起,见状刘某的朋友也加入战局与刘某一起殴打于某。

刘某原本以为“二打一”的局势自己能完全占据上风,打的于某毫无还手之力。没想到于某虽然看起来老实,却力气大又能打,此时完全失去理智的刘某,返回车内取出长刀径直向于某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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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见状虽有所防备,但肩颈处也受到砍伤。而刘某在抡砍的过程中,刀滑了一下,掉在了地下,等到刘某反应过来之时,长刀已经易手到了于某手中。

此时,整个打斗场面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原本占下风的于某转眼就占了上风,而此时的于某或许已经“杀疯了眼”,转身就向刘某砍去,只一刀就刺中刘某腹部。

事情发生到这里,最后的结果也可想而知,刘某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某则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此案件一出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众说纷纭。有认为于某是无辜的,也有认为于某属于故意伤害。事发五天后,此案件以于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结局,最终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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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形成是有限度条件的,“过限”则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结合案例,我们看看正当防卫有哪些“限”?

二、正当防卫以何为“限”—时间要件的限度

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判断不法行为的持续程度。

在前述案件中,刘某在拿刀之前就已经有打骂的不法侵害行为,这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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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此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刀滑落到于某的时间段里,刘某在短时间内对于某的不法侵害的程度有所下降,那么于某在之后的“反杀”行为是否就不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之限”,构成了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之限”本质是要求,正当防卫人不能在不法侵害停止时,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但当不法侵害行为一旦发生,除非侵害人彻底良心发现,否则很难人为的按下“暂停键”,尤其是当侵害已经升级时。

比如刘某已经从“赤手空拳”的殴打转变为“手持凶器”的砍杀,此时就更不能要求受害人于某自己去判断对方是否还会不会继续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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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也不是正当防卫需要保护的法益的应有之义。

三、正当防卫以何为“限”—结果要件的限度

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同时,也要求出现重大损害结果,只有两个条件必须具备时,才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结果限度”—判断防卫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法条明确防卫过限的结果要件,实质上是将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机械的进行对比。

这虽然给实际的侦查审判工作提供了认定防卫过限的量化标准,但也抹去了法律应推崇的人性色彩,使法条变成了冷冰冰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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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回到“昆山于某反杀案”中,如果仅从“于某肩颈部受伤,刘某失血过多死亡”的最终的伤亡结果来看,公安机关判定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似乎是完全合理的。

但这种判断完全忽视了客观实际情况,于某当时在刀滑落的空隙,机敏的拿起了长刀,只是让自己有了逆转局势的机会,但于某所在的危险环境并没有消除。

于某仍然处于“以一敌二”的对峙环境中,他此时,也是任何人此时都会做的唯一选择,就是继续“乘胜追击”,直至不法侵害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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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试想,如果在整个争斗过程中没有“刀落”这个“意外”,等待于某又会是什么?可想而知只会是死亡。

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不应简单将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所受伤害进行对比,防卫人从未有任何伤害意图,却遭遇无妄之灾,即使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也仍在法益保护之内。

四、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新趋势

翻看今年最高检的报告,其中一组数字引起了广泛关注—“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这表明我国在认定防卫过限这一问题上更加的严谨科学。

早在2020年,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指导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给予了原则性的实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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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彻底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理念—“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一直被理论界视为“沉睡条款”。在司法实践上,特殊防卫条款甚至比一般防卫条款更难启用。

加之,我国一直以来都有的“谁闹谁有理”、“死者为大”的文化氛围,往往为了平息所谓的舆论争议,而让正当防卫人有冤无处诉。

此《指导意见》的目的就是要坚决矫正此种错误倾向,不再苛求正当防卫人在危险环境下做“时间停顿上”的判断,对不法行为的连续性不做人为割裂,减轻了正当防卫人的退避忍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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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也从严适用,轻伤以下不属于防卫过当,对于正当防卫人造成的重伤结果也依据现实情况和普通社会认知综合考量,不再简单唯结果论。

五、结语

从“昆山反杀案”到“于欢辱母”案,每次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件都会引起社会广泛的讨论,可见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关乎着人民心中的公平正义之念。

惩罚永不是目的,谨慎认定正方防卫超限度的必要条件,用具有人性的司法判例叫醒“沉睡”的条款,才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