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关于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公告

平阴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平 阴 县 公 安 局

关于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公告

为扎实做好迎接中国*产党共**成立100周年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传输安全和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发射塔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公告如下:

一、在我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无线发射台、转播台、监测台等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发射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天线、馈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地网、塔桅(杆)等设施),均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破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 视信号。不得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放播**设备、收听收视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和盗窃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害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三)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五)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线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六)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5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七)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5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九)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破爆**作业;

(十)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十一)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播电视设施插播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包括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非法活动。

五、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阴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平阴县公安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