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时的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应么 (分家分割财产协议公证流程)

问: 因几代人居住在一处宅院,共同使用一个户口本,致使其家庭成员在外务工、孩子上学等都不方便,想要申请分户。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要求当事人办理分家协议或分户协议公证。但目前农村现状是大部分房产没有房产证,有的甚至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像这种情况能否办理分家分户协议公证?能否约定房产归属、财产分割、老人赡养问题?涉及财产所有权变更的问题属于赠与还是分割?

答:关于分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成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建立户籍档案。分户的标准是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或者婚姻家庭关系的变更。也就是说,分户可以涉及财产,也可以不涉及财产。

关于分家的性质。在我国,由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民间习惯,财产是分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分家协议是民间口语化表述,对于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未见法律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分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按一定份额给分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对原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或分割的一种所有权变更行为。因此,分家的法律性质,应为财产所有权变更。分家过程中达成的有关协议,应该以其实质内容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不宜笼统称之为分家协议。

关于分家所涉物权权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因分家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状况,发生赠与或分割的问题。即用于分家的财产,如属父母所有的,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的方式处分;如属原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分割均包括在内。由于我国没有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因此对分家涉财产之物权归属和内容,应当依据《物权法》《婚姻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综合考虑,不宜违背物权归属和内容认定的原则性规定。

综上,分家分户协议公证的可行性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民间分家协议往往涉及赠与、继承、析产、遗嘱等多种内容。办理分户分家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对涉及财产的内容应当以依法认定物权归属为中心,综合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分析判断,建议当事人依法办理不同公证事项;二要无论是否涉及财产,都应当注意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要注意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后,所涉财产属于不动产或者准不动产(如汽车、船舶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或公示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