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无资质受伤谁承担责任 (承揽工程受伤谁负责)

孙某系定远县一家木材加工厂的老板,2021年4月,孙某在该县某镇购买了一片林木,并找到工人曹某,与其约定由曹某帮忙砍伐上述林木,砍下的林木按100元/吨计算工费。岂料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曹某不慎被突然倒塌的林木砸致重伤,并先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为此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曹某认为,他与孙某之前系劳务关系,此次砍伐的林木倒塌给其造成了重大伤害,孙某作为用工责任人,理应对他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遂具状起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因治疗伤情所支付的15万元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为孙某砍伐其购买的林木,报酬100元/吨,双方之前并没有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孙某也没有为曹某提供劳动设备,故砍伐林木是曹某独立的业务,据此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应当确定为承揽关系。曹某作为长期从事砍伐林木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曹某亦无证据证明孙某对此次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故曹某要求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以案释法:提供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者在特定的时间和工作环境下,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通过一定的生产工具和自己提供的劳务为接受劳务者完成一定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合同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支付报酬,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间接或直接导致承揽人受伤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某与曹某间达成的系承揽合同,二者之前为承揽关系,因曹某无法证明孙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故曹某要求孙某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