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退货不退款怎么办 (法院判决退货退款被告不配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4日,何某通过“闲鱼”平台向伍某经营的卖家昵称为“自助下单不议价发顺丰”的店铺提交订单,购买OPPOfindx2pro12+256手机一台,支付手机款1550元。2022年10月30日,何某收到伍某寄发的手机一台。何某收到手机后,以寄错手机为由向伍某提出退款,并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顺丰速运寄件退还手机。伍某于2022年11月5日签收了退还的手机,收到手机后,未向何某退还货款。

法院判决

连州法院认为,本案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何某通过“闲鱼”平台提交订单向伍某购买手机,双方网络买卖合同成立。何某收到手机后七天内向伍某提出退款,并向伍某退还了手机。伍某收到退还的手机后,未向何某退还货款。何某主张伍某退还货款1550元,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伍某向何某退还货款1550元。

法官说法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在当下已经非常普遍。这些购物方式,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非现场交易的特点,消费者在交易前一般没有机会实际检视商品,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为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为经营者增加了一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消费者进行消费维权活动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收到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