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借款时常发生,由于借款双方不在同一个城市,无法当面现场打借条,有的借款人便会将借条拍照后,通过微信发图片给债权人。那么,以图片形式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一旦借款人不按时还钱,借条的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呢?

案例:张某与刘某系同学关系,双方经常通过微信联系,2021年12月间,张某因买房的需要,在微信上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转款5万元整。张某手写借条后,将借条拍照发给刘某,并在借条上写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日期、归还日期等。后因张某未及时归还借款,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借条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认定张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并判令张某向刘某归还借款本息。

律师提醒: 民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照片等属于电子数据证据,但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只要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微信拍照发送借条时,债权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微信聊天对象应当是借款人本人。 即要能证明找你借钱的人就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如可以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直接称呼对方的全名等。
- 微信聊天记录保留完整。 当事人应当完整地保存好聊天记录,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删除或选择性地删除。
- 保留好转账记录。 通过微信转账后,应当保留好转账记录,并可在转账成功后,要求对方以文字信息回复已经收到同等金额的借款。
- 借条内容要明确具体。 拍照发过来的借条中应当包括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日期、归还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签名按手印。
- 提供身份证照片。 为确定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将自己的身份证连同借条一起拍照,并发送。
- 保管好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之规定,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照片时,应当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予以核对,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故,债权人必须妥善保管好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
法律知识链接:哪些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