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彭阳县XX村男子海某将位于自家门前的支渠用水泥盖板和红石板砌蓬、加铺土层,侵占支渠面积共计15.847平方米,导致该支渠堵塞,水流不通,支渠辖属灌区49户222.16亩农田无法正常灌溉。
2015年春季,海某用水泥封堵南干渠通向支渠斗门,切断支渠灌区49户222.16亩农田灌溉用水。导致2015年至2018年间49户222.16亩农田无法正常浇水,造成农林作物无形减产,农户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后经农林司法鉴定机构认定:2015年至2017年,该支渠辖区122.73亩玉米减产94502.10公斤,损失价格161463.58元;99.43亩林木的增粗、增高生长受到影响,延缓了苗木出圃时间。
2016年3、4月份,海某因挪栽电杆之事,与同村海某甲产生矛盾纠纷,海某当场从海某甲头部殴打两拳致其倒地,又骑在海某甲身上抓住对方头部在地上猛磕数下。后海某甲精神失常。
2017年3月29日,海某与同村白某因地界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并发生争吵和厮扯,海某在厮扯过程中将白某左胳膊拧伤。后经彭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左桡骨茎突线性骨裂,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9月15日,海某与白某再次发生矛盾,双方相互厮扯,白某手臂被拧,衣服被撕破。
2018年5月4日,海某以白某家侵占了其宅基为由,借故生非,到白某家,将其家羊圈使用铁锨捣坏。次日,海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到白某家中借故生非,并用铁锹追打白某,在抓住白某后,使用拳头将对方面部殴打致伤。
2018年9月30日,彭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依法拆除海某封堵和侵占的水利工程支渠设施时,海某抢夺执法人员的清障工具,厮扯水务局工作人员,后返回家中取出一把菜刀,到场威胁执法人员并破坏警戒带,严重阻碍水务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017年3月29日,白某受伤后在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日,支付医疗费7150.61元、验伤费20元;2017年9月15日,白某受伤后在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日,支付医疗费3047.77元、验伤费20元;2018年5月5日,白某受伤后在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日,支付医疗费5985.48元、验伤费20元。
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此案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海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二、海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经济损失42666.8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系海某妻子)在22983.4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作案工具菜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海某为扩展自家住宅周围,破坏水利设施,造成群众无法灌溉耕地,致使农户粮食大面积减产,影响了苗木的生长、延缓了出圃时间,其行为破坏了农户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财产利益,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海某因邻里纠纷殴打海某甲,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继续多次借故生非,殴打邻居白某,造成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海某以持刀砍树的方式威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还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海某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海某实施妨害公务犯罪的情节轻微,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海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海某作案时使用的菜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
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为医疗费16243.86元,误工费16066.7元(123.59元/天×130天),护理费5561.55元(123.59元/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100元/天×45天),交通费300元(本院酌情予以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误工费16062.8元,护理费5560.2元,法院予以确认。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总计为42666.86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系海某妻子)应对2017年3月29日白某因伤治疗产生的22983.4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点评
上述案例中的海某目无国法、歪曲事实,任意占用、损毁水利设施,多次借故生非殴打他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此案例告诉我们,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切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