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通过诉讼取得发票,及胜诉后的执行

1、各地判决存在观点分歧,主要为以下两种:
(1)开具发票系纳税义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非民事范畴;
(2)开具发票系合同收款方合同义务,应属民事法律关系。
2、案例:
2015年4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196号判决过程中,向“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发出,请责令一拖好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3、胜诉后如何执行?
企业可向相应执行判决的税务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参考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及其书面依03行终292号(如向该司追缴税款并责令该司开具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书等);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执行情况。
4、总结
1)对方不开发票,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可能胜诉,有可能败诉。即使胜诉,执行也要经过税务机关执行。
2)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开发票损失,但是企业所得税亏损的话,不易证明。还是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损失最低。
二、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对方未开具发票及相关注意事项?
1)举报准备材料
合同、运输、入库付款凭证单及其他、向税务局12366可以直接举报。
发票开具的合同条款涉税分析及法律问题解决
2)举报案源分配
举报理由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分配到对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举报理由2:未开具发票及偷*税漏**到税务稽查局。
政策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
税收违法行为:
*税偷**(逃避缴纳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
虚开、伪造、变造发票;
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12条,第20条(具体流程)
3、举报接收与转交:
通过12366服务热线渠道举报案源属“税收违法行为”转交举报中心;通过12366服务热线渠道举报案源属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4、举报后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滞后抵扣的补救
1)仅就不开发票及*税偷**的行为举报:
积极与经办机关联系,争取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督促税务机关立即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经营活动中,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就不开发票及*税偷**的行为举报:
适用稽查规程,检查期限:60日,可无限
延长;
共经历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
5、举报后,税务机关可能的行政行为
1)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各种适用情形。
2)在税务机关给予的宽限期内仍然未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停票。《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6、举报后,对方企业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的情形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如何补救?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质要件证明支出真实性材料:
无法补开、换开的资料(如对方注销、撤销、列入非正常、破产公告);
经营活动中的合同、协议;
非现金结算下的付款凭证;
证明货物运输以及货物出入仓库材料;
7、总结
1)向税务机关举报,最好争取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及时取得发票抵扣增值税、所得税。
2)对方是注销户不是不开具发票的法定事由,对方是非正常户,尽量争取列支企业所得税成本。
三、如何设计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以规避法律风险?
名医治未病,重在合同提前进行发票风险管理,避免以后的纠纷和损失:
1、建议在合同中写明对方的*票开**义务以及开具发票的期限。如果双方商定的是以不含税价交易,也在合同上适当注明;
2、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应进行约定,尽量杜绝现金交易;
3、在合同签订前还要事先做好交易对手的资质审查,确保其有履约能力。如果对方履约能力出现明显瑕疵,可要求其提供担保,以便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