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为您护航》微课堂

1、某单位为职工张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张某还在住院治疗工伤,不能提供住院病历等资料,申请资料不齐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类情况?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工会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某单位工伤职工刘某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对鉴定结论不服,他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复印鉴定结论送达回执,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需要缴纳鉴定费1200元,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费用自理,改变鉴定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3、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哪里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某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其职工张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张某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但如果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张某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在办理工伤认定案件过程中,对于哪些情形需要作出认定中止的决定,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出具《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6、日常工作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况,比如:1、某单位对关于某职工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2、某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这些单位或职工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亲近**属对工伤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这一特殊群体,我市开通绿色通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认定服务,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及时办结,做到“快认、快结、快保障”。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严格按照《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对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畅通无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贡献力量。宋维根 整理

编辑:帆帆

来源:河山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