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房东李某将商铺出租给A公司用于餐饮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签约后,双方正常履约,A公司向李某支付了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的租金。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A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持续欠租,直至2021年3月底才恢复正常经营。因未收到房租,李某于4月中旬对案涉商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强制停水停电造成的营业损失。李某反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
审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
解除A公司、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A公司腾空搬离案涉商铺;A公司向李某减半支付2020年2、3月份的租金,并按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向李某计付剩余期间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审判理由
该租赁合同应否解除?
受疫情影响,A公司正常经营出现困难,由此欠付租金,双方应协商化解矛盾。但在本案中,A公司占用案涉商铺并强调继续履行合同,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成案涉商铺恢复经营,其既不履约又不腾退的行为,造成商铺长期空置,进一步扩大双方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A公司自欠付租金行为发生后,未积极清偿欠付的租金,致使双方矛盾深化,案涉租赁合同已丧失继续履行的互信基础。因此,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李某、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A公司搬离腾退案涉商铺。
2 A公司应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
本案中,李某及A公司对案涉租赁合同的解除均应担责。一方相应租金和占有使用费的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的应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应按如下标准计付。
对于2020年2月1日至李某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期间的租金,酌情减免A公司2020年2、3月租金的50%,其余期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租金。
对于李某停水停电至恢复供水供电期间的租金,由于该期间内双方对履行合同均存在过错,故由A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40%承担租金。
对于李某恢复供水供电之后至二审判决解除合同期间的租金,由A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租金。
对于二审判决解除合同之次日至A公司腾退搬离案涉商铺期间的费用,由A公司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李某支付占有使用费。
3 李某是否需为A公司的营业损失担责?
本案中,案涉商铺一直由A公司实际控制,其对案涉商铺内的经营设施设备负有自行保管和维面,A公司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双方本应协商化解矛盾,但李某却强行对商铺停水停电导致案涉商铺无法正常使用,存在过错;另一方面,A公司多次承诺支付欠租,却出尔反尔,其亦难辞其咎,其应按过错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