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开枪误伤路人 (警察开枪误伤致人残疾)

2020年5月5日上午,融安县公安局接到有1名男子在该县东起乡农商行持刀抢劫的报警后,迅速指令东起派出所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值班民警当即喝令该名嫌疑人覃某才放下刀具,同时要求围观群众快速撤离现场。但嫌疑人不听劝告,持刀冲向民警,民警随即将嫌疑人引至农商行外,并在警告无效后依法使用枪支击伤嫌疑人,期间流弹误伤了1名路过群众龙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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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的情况下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由民警自己承担吗?肯定不是的,对于警察来说,这是在行使职权。受伤的群众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根据伤情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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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上述可以看出,被误伤的群众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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