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不幸该怎么办 (如果重婚了该怎么处理)

深秋的一天,外面狂风大作,天昏地暗,一位声音低沉的先生打电话问能不能到律所咨询,得到肯定答案后,半小时不到满面愁容的李先生来到了律所,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段阴郁的故事:他和妻子叶某是打工的时候认识的,他在工厂是库管,妻子是出货员,经常会有业务上的来往。因为两人都异乡来此打工,所以都住在集体宿舍,平时在食堂吃饭。因为多有接触,一来二去相熟起来,也会相约一起去食堂吃饭,妻子是四川人,很会做饭,休息的时候也会做一些家乡美食喊他来改善改善伙食,或者给他洗洗衣服打扫宿舍。一个孤独的单身汉遇到了一位能干又贤惠的温柔女性,多了一份体贴和照顾,感受到了不一样的温暖。渐渐的,李先生觉得自己离不开叶某了。平时的相处中,叶某也多次透露自己家在农村,家中子女多,条件艰苦,所以自己很早就辍学不上只身一人出来打工,在外面已经漂泊许多年了,为的就是要改变自己的生活。但是自己不想再漂泊了,想要一个家,想要安稳的生活。李先生听后就想给她一个家,给她安定的生活,于是提出了想和她组建家庭的想法,叶某欣然答应,于是二人就到自己的老家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回到工厂后,在厂区附近的居民区租了房子,开始了幸福的生活,第二年,俩人的女儿出生了,虽然妻子从来不提自己的娘家,但李先生想也许是她早年的经历很痛苦,为了不让妻子伤心,于是也从来不问,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生活。噩梦是在上个月才开始的,门卫说一个陌生男子来到工厂找叶某,俩人见面后男子就拉扯叶某,叶某挣脱不过,随即被男子拉出工厂推上一辆面包车走了,随后几周都没有见到妻子,上周公安机关来通知,说妻子叶某因犯重婚罪来投案自首了。李先生顿觉天旋地转,妻子怎么就犯罪了呢?俩人合法的结婚登记,怎么就是重婚了呢?如果真的重婚了,自己有哪些权利?

首先,重婚是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力暴**。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力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我的婚姻被欺骗了怎么办,婚姻重婚怎么处理

再来看看重婚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的。这一情形中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下,看似两人的婚姻登记是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证是真实的,但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重婚,系无效的婚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里,虽然二人形式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颁给的结婚证,可能就会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重婚了,但如果二人对外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依然构成重婚罪。(三)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系在1994年2月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有配偶者,在事实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存在着认识误区:认为我前一段婚姻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我们应该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所以我办理的结婚登记是第一次,不构成重婚。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双方之间具有婚姻关系。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要解除婚姻关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理解,还是应通过诉讼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未解除,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依然构成重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这种情况下,也是既包括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包括不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的人可能会心存侥幸,觉得我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我没有结婚证,对方虽然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我是第一次办理结婚登记,即便犯重婚罪也是突对方,我没有重婚。这种理解和认识也是错误的,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结婚的,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也构成重婚罪。有的人可能会问:知道对方有配偶,如果办理结婚登记,会构成重婚罪,那不办理结婚登记了,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样就不构成重婚罪了吧?答案是否定的:这样依然构成重婚罪。

当然了,要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是要结合大量证据的,而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证据,可以是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户籍登记信息、婚纱照、证人证言等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证据。

重婚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是重婚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但婚姻无效是需要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亲近**属及基层组织。 但是申请时,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而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仅能算是同居生活,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也只能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一般按照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能查明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不能查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查明一方属于有配偶者重婚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当然,造成重婚现象频发的原因,除了有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如目前我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并未全国联网,公民的婚姻登记情况无法被准确查询,使得一些人钻了漏洞。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反法律规定,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婚家律师在这里给出忠告:希望恋爱中的男女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认识。我们国家实习一夫一妻制。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故又想开始新的婚姻生活,那么一定要先解除原先的婚姻关系,才能开始新的婚姻。否则,就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法律的尊严是不容践踏的,以身试法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便于本文观点的描述,文中故事情节系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参考案例:

(2018)黔2301刑初550号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代时敏、胡廷明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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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20191107“重婚的继母”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力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力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力暴**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