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交易公司电子盘炒“现货原油”亏损40余万元,客户认为交易公司经营的“现货”电子盘业务违反了法律规定,银行为交易行为提供数据接口、资金划拨和结算等服务,因此起诉要求交易公司和银行共同赔偿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郝先生诉称,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大宗公司)设立后,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定做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行情系统电子盘软件,授权其会员单位招揽客户到其电子盘平台上炒“现货”。为实现资金划转、结算和清算,西南大宗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向西南大宗公司提供数据接口,提供资金清算业务;客户在西南大宗公司开通交易账号后,可以将交易账号直接绑定中国建设银行卡号,通过西南大宗公司的电子盘软件(而非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即可完成出入金对接。客户通过电子盘软件向西南大宗公司存入真实资金后,西南大宗公司即在客户交易账号内按等额比例注入交易资金。
西南大宗公司电子盘内上架“西商银”、“西商铜”、“西商油”等多个交易品种,客户下单时,商品名称、单笔最小可委托数量、单笔最大可委托数量、最大持仓量、手续费、保证金比例、延期费等合约参数均由交易系统自动设定。交易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客户参与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交易中存在强行平仓制度,根据西南大宗公司设定的交易规则,当投资者风险率达到或低于一定比例时,交易系统自动对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
2015年11月,西南大宗公司授权其063号会员单位贵州国润万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诱骗郝先生到西南大宗公司电子盘炒“现货原油”。郝先生向业务员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后,在未签订任何书面客户协议书的情形下,西南大宗公司为郝先生开通了交易账号,并提供了初始密码,还将郝先生交易账号绑定到建行卡上。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1日,郝先生向西南大宗公司入金合计5笔,共计99万元;出金2笔,共计545150元;二者相抵,郝先生有444850元真实资金被非法赚取。其间,郝先生交易账号下产生“西商油100吨”订单85笔,“西商油1吨”1笔,交易合约数量为1380手。全部订单均在5日内完成对冲平仓,无一例实物交收。交易系统自动扣划手续费、延期费、点差和交易盈亏。
2016年6月,郝先生经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得知,西南大宗公司经营的“现货”电子盘业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电子盘软件进行买空卖空交易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西南大宗公司从郝先生处非法赚取的款项应当依法返还。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牡丹园支行作为一家上市银行的分支机构,系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授权开展业务,其非但没有为储户资金安全尽到提醒义务,反而为西南大宗公司的非法侵权行为进行宣传并提供数据接口、提供资金划拨和结算等服务,与之共同经营非法现货电子盘业务,共享因客户投资“现货”而产生的各种非法收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西南大宗公司偿还经济损失444850元,建行牡丹园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