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
由于建筑施工图纸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各地方可制定施工图送审的具体办法。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93号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内容进行审查。”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3号令)
(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 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二、哪些施工图需要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3号令)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部分地方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进行审图

三、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内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3号令)中明确规定了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 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81号令)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住建部根据工程技术发展发布和废止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规范)。

四、施工图审图的相关责任
工程参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图单位均有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施工图审图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3号令)中明确规定了各主体单位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81号令)中也有对各主体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相关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