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可以反诉吗 (原告撤诉离婚了被告怎么办)

原告:男,60多岁,是一个残疾人,腰以下全部瘫痪,与轮椅相伴30多年。身体存在一些瘫痪带来的并发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没有工作,主要依靠前半生做生意存下来的资产或房屋租金生活。

被告:女,40多岁,保养良好。据男方介绍,被告之前属于男方公司一名职员,结婚后没有固定工作,主要依靠男方前半生做生意挣得资产或房屋租金生活,偶尔出去打零工。

案由:离婚诉讼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三处房产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4、请求判令分割夫妻间共同存款;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律师费、差旅费等;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结婚20多年,没有子女。两人的关系从几年前开始变得疏远,被告对原告的日常已不管不顾。现原告发现被告婚内出轨第三方,并意欲与第三方孕育小孩。

涉案财产情况:房产A属于农村自建房,于双方结婚后原告全额出资建成,没有房产证,村委没有任何房屋产权的登记记录,据了解该房屋现由原告儿子(前妻所生)一家人居住;房产B是一栋5层商用楼,没有房产证,其中1-3层于双方婚前原告全额出资建成,4-5层于婚后原告全额出资建成。房产B现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年租金合计25万元,房屋租金全部由被告收取,原告未曾收取分毫。房产C属于商品房,结婚后由原告全额出资购买,原登记在原告名下,后因各种原因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且进行了公证。双方有一辆白色小轿车,由原告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实际由被告占有并使用。据向原告了解,被告方掌控家里经济大权,且除了日常开销很少有其他大额支出,被告可能存在存款。

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载明结婚日期;

2、《婚前财产证明》(起诉前不久制成),系由原告同村的4位村*联民**合出具,载明房产B的1-3层是原告婚前所建,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

3、车辆信息登记表,载明车辆所有人为原告个人;

4、《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产B的房屋情况、租期、租金等;

5、房租收据,系承租人提供,载明房产B的房屋租金每年由承租人定期交给被告本人收取;

6、医院检验报告单,系原告在家中发现,载明被告曾进行过孕前检查(原告瘫痪后不能生育);

7、微信聊天图片,系原告自行拍取的被告与第三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被告与第三者之间聊天的频率与内容;

8、通话录音,系原告自行录取的被告与第三者之间的电话沟通情况,载明被告与第三者之间沟通内容;

9、视频,系原告方自行跟踪拍摄,载明原告与第三者手挽手逛街或在饭店共进晚餐。

被告方提供证据如下:

1、游客照片若干张、微信聊天记录若干页(被起诉时间后产生),载明被告与原告在一些景点的合影、被告发微信给原告,表示为其准备了早餐。欲证明被告对原告任劳任怨,尽到照顾义务并经常带被告到全国各地游玩;

2、若干病理图文报告单等,欲证明被告为照顾原告落下一身疾病,原告不感激反而责备;

3、《公证书》(日期为三年前)、产权证,载明房产C已由原告赠与被告,产权人为被告。欲证明房产C的产权人为被告,原告无权主张;

4、《夫妻房产约定归属协议》(协议日期为2年前),载明原被告协商一致决定,房产A和B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享有房产产生的收益和孳息,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完全继承一方所有的一半房产。欲证明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也是一人一半,原告主张没有依据;

5、若干日常花销单据,载明日常水、电、物业等花费情况,欲证明租金已经用于日常生活,不存在存款。

法官经审理后对证据的释明:

一、房产A即使由原告全额出资建成,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属于原告婚前个人存款且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除此以外,《夫妻房产约定归属协议》重新将房产A的产权进行了约定,原告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很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根据《夫妻房产约定归属协议》的内容可知,即使房产B的1-3层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原告与被告于2年前对该房产的所有权重新进行了约定,且原告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有相反的情况,很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房产C即使由原告全额出资购买,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属于原告婚前个人存款且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根据《公证书》和《房屋产权证》记录的情况可知,房产C的权属已经明确;

四、白色轿车由原告婚后出资购买,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车款属于原告婚前个人存款,如果购车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即使登记在个人名下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存款,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婚内出轨并不能“净身出户”。

庭后,法官对原告的遭遇表示了同情,但也明确表示案件审判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件结果:当事人听取法官对案件证据进行释明后,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