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饭店是食客就餐的地方,食客一般都有这样一个特点,如果在某家饭店吃好了,就会对这家饭店产生信赖,以后如果有宴请活动,就会自然到熟悉的饭店里消费。饭店的经营者也喜欢有回头客,他们往往会对熟悉的食客给予一定的优惠,让食客常来消费或带着客人前来消费。
每当食客与饭店建立了信任关系之后,饭店就会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给对方以相应的优惠,从而使得食客对自己更加信任而常来消费。笔者平时的应酬较多,相互招待的客人也比较多,因此,笔者居处附近的多家饭店都与笔者有联系,笔者每次去消费或者带客人去消费时,一般都能得到优惠。
不过现实生活中,也有饭店经营者宰熟客的现象。有一天,杭州的潘某请客人去一家熟悉的饭店吃饭,服务员把他们12个人带到了301包厢,潘某点了一桌丰盛的好菜。宴席结束后潘某到楼下买单时,收费员告知:“先生,你这次消费7854元。是付现金?还是刷卡或者微信、支付宝?”
潘某觉得今天的这顿饭似乎有点贵,他稍犹豫了一下,还是痛快地付款了。交款后潘某越想越不对劲,便要求收银员打印消费清单给自己查看。潘某仔细查看了消费清单,发现消费清单上有很多菜自己并没有点。
潘某发现消费清单上有9道菜自己没点,今天又是自带酒水,但消费清单却有酒的消费记载。潘某向服务员说:“单子上有这么多的菜没有上,你们为什么要多收我的钱呢?”
服务员并不理会,却说:“这些菜确实已经上过了,你们都吃完了,怎么还不认账呢?”
潘某连续向服务员问了3遍:“你们能保证自己没有记错账吗?”
服务员说:“我们记录的不可能出错,你们确实吃了这些菜。你身为一个男人,为什么这么斤斤计较呢?”
潘某实在气不过了,立刻打电话给110,当场报案了。
警方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 对收银员说:“麻烦你再打印一份清单。”
收银员查看了一下电脑,说:“不好意思,刚才打错了清单。”
潘某看了一下新打印的消费清单,上面显示今天潘某等人一共消费了6777元,菜品与自己的实际消费基本吻合。虽然有点差距,但不是很大。收银员对刚才为什么会打错菜单,没有给出解释。

晚上大约12点的时候,饭店的老板才回来。她了解了一下事情,说:“对不起,这是一个失误。我马上退还多收的1000多块钱,再补偿你200元,你看行不行。”
潘某刚才受了一肚子气,他想:今天我可没有这么好打发,200元钱就想了事,绝对不能接受。潘某说:“今天这件事情责任不在我,我必须为自己维权。我提三个条件,一是你们必须给我全额退款;二是你们饭店必须向我道歉;三是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我交费额的3倍损失。因为,你们餐馆今天对我欺诈,我们点的菜品本来就比正常价贵,即使你们多算我几百块钱,我也不容易察觉。但今天你们不是算错账,你们就是故意想多在我身上捞钱!”
酒店老板说:“对不起,这件事情是一个误会。今天晚上大厅有一桌客人结账的时候,他说自己和301包厢一起来的,把账单并到301一起算。实际上,是大厅的客人搞错了,和他们一起来的人是在303包厢。”
潘某不认可酒店老板的解释,他说:“大厅客人让你们把他们的消费并到301房间,你们服务员跟我确认过吗?刚才我发现问题的时候,我连问她三次有没有搞错?她都说‘没有问题’。今天如果我不报案,你们会承认是自己错了吗?你们今天就是故意多收钱!”
酒店老板说:“对不起,我们的管理确实有问题,但这只是员工的失误,并不是欺诈。所以,我们可以把多收的1077块钱全部退还,并按多收部分的3倍进行补偿,同时,我让工作人员向您道歉。您看行不行?”
潘某说:“你的意见我不接受,这样吧,我将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今天的事情。法院判决多少我就拿多少,如果判决你们不给我赔偿,我也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潘某是到饭店正常消费,餐饮经营者在消费者下单的过程中,应当与消费者确认菜品及其价钱。特别是饭店声称的他人消费要并给潘某结算时,则必须得到潘某的确认。如果未经潘某确认而产生争议,必须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来处理。饭店在事实面前承认自己没有向潘某确认菜品,在潘某对实际消费价钱提出质疑后,既不查证,也不承认,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由于潘某发现自己可能被饭店欺诈消费并提出疑义时,饭店拒绝承认欺诈事实,反而以虚假的事实和价格完成了对潘某的欺诈,由于饭店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饭店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事实成立,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潘某要求饭店赔偿3倍的要求是合理且合法的。
应该说,潘某在遇到欺诈性消费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正确的。消费者应该敢于维权并善于依法维权,这种维权的意义不在于潘某获得了多少赔偿,而在于惩治了欺诈消费者的饭店,只有对饭店重罚了,他们才能真正尊重消费者,才会不敢再搞欺诈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