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杭州的吕伟(化名)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骑电动车的小王(化名)因此受伤。因赔偿款一直谈不拢,不久前,小王将吕伟告上了法庭。可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事发时吕伟的驾照已扣满12分,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任何赔偿。那么,在驾驶证扣满12分后,司机开车上路,是否等同于无证驾驶? 男子驾车撞伤他人,交警发现其驾照已扣满12分2017年10月,吕伟驾驶小轿车途经余杭区崇贤街与丽水北路交叉口时,与小王驾驶的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吕伟持违法计分达到12分且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途经事发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小王驾驶未登记电动自行车由机动车道驶入事发路口,左转弯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作用基本相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这次事故,小王受伤不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算起来,就算一人承担一半,吕伟也需要支付110万余元。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王将吕伟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驾驶人、保险公司各执一词,双双拒赔“事发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驾照12分记满了,没有收到交管部门的任何通知,也没有提前查询过驾驶分信息。”吕伟认为,自己持有的驾驶证通过正规考试取得,不能因扣满12分而被视为无证驾驶。同时,本次事故中,小王闯红灯本应负大部分责任,而由于自己驾驶证记满12分才被交警判定双方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吕伟驾驶证已扣满12分,在应当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保险人可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和商业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事故发生时,吕伟驾驶证为“超分、停止使用”状态,可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拿回驾驶证。实际上,该考试仅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理论知识,并不包括有关驾驶技能的考试。因此,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并不必然导致吕某事故发生时已丧失驾驶资格,也不必然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行为并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因此对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拒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