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HR来信:
公司年度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显示公司有30名员工存在职业禁忌症(27人颈椎退行性改变,报告建议不宜从事视屏作业;3人尿Β2微球蛋白偏高,报告建议不宜从事汞作业),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要求我们人力资源部考虑为该30名员工调整岗位。
我们认为:几十号人,不是说换岗就能换岗的,此外,27人颈椎退行当中,较多都是现场操作岗,工作都是在厂区,很少长时间在电脑跟前,可能是员工日常生活中长时间玩电脑、手机等不良习惯的因素所致,并不能一概论为生产作业所致。
请问,我们该如何有效、妥善处理,避免其他部门责任推诿同时也能避免生产安全风险?

劳达律所孙艳专家回复: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议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2、另外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相应法律责任:受到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还可能被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议分类处理
报告中所说的27人颈椎退行性改变,建议不宜从事视屏作业。
对于这种症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视频作业”是否完全等同于你所说的“接触电脑”,还是说这些员工在工作时,虽然没有经常的“接触电脑”,但是实际上操作工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同于“视频作业”的后果。通过起因调查,将这27人进行分类,同时参照每个人的症状轻重程度,可以分为调岗、留原岗、待岗、协商解除等,具体根据实际给出分类处理方案。若员工要求一定要走工伤途径解决,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属于职业病的,就得按照工伤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