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李婚宴狗咬伤,打完疫苗找老张;
双方争辩难协商,诉至法院求赔偿。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5日,老李接受老张的邀请,前往其家中参加婚宴。期间,老李上厕所时,被老张拴在狗窝处的狗咬伤。老李当即前往镇卫生院接种了狂犬疫苗,后老李与老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老李遂向通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张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756.31元。

老李
在老张家被他家的狗给咬伤,责任就得老张承担。
老张
自己家的狗是用来看家护院的,且用较粗的铁链拴着,已尽到管理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家的厕所和狗并不在一个方向,而老李所表述被狗咬的经过含混不清、违背常理、逻辑不符,其索要高额的赔偿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讹诈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综合本案事实,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就老张而言,事故发生时虽然狗是拴着的,但是当天家中举办女儿婚前答谢宴,来往宾客众多,增加了危险性,不排除动物对人员扑咬的可能性,老张家的狗将老李咬伤,老张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就老李而言,其作为成年人,事发时老张家的狗被牵引绳拴在固定位置,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原告李某受伤休养期间,其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故对误工费不予支持;医药费部分,法院酌定,张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对于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因李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具有主动攻击的本能。以本案为例,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时,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就原告而言,其作为成年人,事故发生时,被告饲养的狗被牵引绳拴在固定位置,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方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来源:法音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