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仅供配合叙述
当事人根据自己案件的事实与理由,有针对性地收集、组织自己的证据后,就是制作和填写证据目录了。如果已经有了组织证据思路,证据目录的制作和填写本身就不算难,不过在实务中还是有一些值得说的小细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证据目录需要对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来源”以及“证明对象和内容”进行简要说明。具体格式的话,实务中没有统一要求,网上有许多范本格式可以搜索得到,通常就是一张表格,下面按证据目录常见的各个项逐一提供一些填写和制作的意见:
序号
从1计起的自然数序号,如果是证据比较多证明内容繁杂的话,有时会对证据进行分组,分组之后的序号,有的喜欢各个组独立编号,例如“证据1-1,证据1-2……,证据2-1,证据2-2”等,有的则在不同组之间连续编号的,即从1编号到结束。这里建议后者的连续编号,因为法院更喜欢,这样更容易从整体把握你到底提交了几份证据,以免在质证或查证过程中有遗漏,也更容易引用查找。如果是补充提交证据的话,补充证据目录也同样建议接续此前的证据序号,连续进行编号。如此前已提交了10份证据,补充证据的证据目录,就从11开始编起。当然你也可以写成“补1,补2……”这样重新编也没错,但不算更优,庭审时法官可能会要求你以连续编号的方式来引用你的证据(特别是原证据和补充证据一起提交时)。
证据名称
按证据的种类概括一个名称就可以,不用全称称呼一个文件或合同,简洁易懂就可以,例如简单的“销售合同”或“谁与谁之间的销售合同”就可以,但是如果同类证据有多个的时候,就需要用时间或者可以区别的方式进行称呼,以免混淆,例如“2022年11月19日谁谁谁的邮件”,“2022年11月20日谁与谁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来源
虽然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有提及这个,但通常也可以不用写,因为一般的证据来源都是不言自明的。例如合同为“当事人提供”,网页则是“网上打印”, 其他的政府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看落款就知道来源。除非有特别情况,如当事人按常理不太可能拿到的证据,或者证据来源有可疑的,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在庭审的时候才会询问来源问题,否则一般也不会特别调查证据来源问题。
证明内容
有的写成“证明对象”或“证明事实”,根据前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明对象和内容应该是有区分的,但个人觉得更多的是学术上的意义。一般写一个“证明内容”就可以了,证明内容是写明拟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背后的法律要件等,这是证据目录的核心内容,需要按照自己组织证据的思路来展开写,写的时候不用过于细致,点到要点即可,具体可以在庭审的时候再开展。
页数
就是单个证据有多少页,这里有个小细节要注意,有的人在证据复印汇总时,有的证据之前是双面复印的,有的是单面复印。有些人出于方便或省纸,会单双面混合汇总在一起,这样容易在编页码的时候漏页,看证据材料的人也容易看漏,所以每个证据最好标明有多少页,当然,最好不要那样单双面混着汇总。
页码
页码就是按证据目录中的证据页连续编码,最后一个证据页码的最终数应该是目录里所有证据页数的总和。自己在填写制作完后可以加一下看,这样可以检验证据在编排、组织的时候有没有错漏。如果证据比较多和杂的,强烈建议至少检查一遍。
备注
备注通常是注明证据是否有原件,所以有的证据目录“备注”也直接写成“有无原件”,这个在一些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范本中会出现,因为这是庭审质证环节会审查的内容,但是律师自己编写的证据目录,几乎没有人会写这一项。因为,证据目录通常在庭审之前会提交给法院,法院再把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写明有无原件,相当于把自己的“底牌”提前曝光了。如果对方知道你关键证据没原件的话,对策会不会变得更“赖”?虽然这个问题,庭审时法官肯定会问,对方早晚会知道,但晚一点知道总归更好,万一对方答辩中承认或者自己提交相关证据呢?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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