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我们开始《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文解读。先来第一条。
开始之前,先思考几个问题。
1、财险中,对同一个保险标的,可以购买多份保险吗?
2、非车主,可以为车辆投保吗?出险可以获得理赔吗?
3、受害人住院治疗,已从医保中获得了报销的金额,就不能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读懂今天的法条,就能找到以上三个问题的答案。
话不多说,先上法条。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些人,乍看这一条,可能会觉得很诧异,财产险不是不能重复投保吗?
财产险确实不能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是指同一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合同。此处,是不同投保人。所以,并非重复投保。
关于重复投保的理解和适用,(2019)浙07民终5942号有详细阐述,大家有兴趣可以查找该文书了解。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看下(2021)辽01民终582号记载的案例。
房某,对未在其名下,但拥有使用权的一车辆投保。车辆被盗,保险公司以房某非车主,并且车辆未在公安机关盗抢网公示等理由拒赔。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法律并没有排除非登记车主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对车辆进行投保的权利,并且保单载明车主也并非房某,既然保险公司明知房某非车主而同意其投保,而又以此抗辩,不予支持。最终判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房某进行赔偿。
所以,该条明确了非财产所有人基于对财产所享有的权益进行投保的合法性。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对于第三个问题,还是看个案例,案例出自(2021)桂04民终196号。
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何某受伤。交管大队现场查勘认定后,出具认定书认定吴某全责。
何某在治疗结束后,就交通事故赔偿事由与吴某所投保的A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最终,法庭相见。
保险公司认为,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应该扣除何某从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也就是说只能赔偿何某实际花费的医疗费,从医保报销的部分不能赔偿。
A保险公司的理由基于以下两点:
1、根据《社保法》第32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如果已经报销的费用也计入到何某的损失中,就会出现何某重复获赔,而侵权人重复赔偿的问题。
2、机动车事故导致的医疗费,不属于新农合应报销的范围,而何某获得了赔偿,要嘛是存在骗保的嫌疑,要嘛是报销的费用没有用在治疗交通事故导致的受伤。不管前者还是后者,都不应该计入到何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已经从医保报销的部分,不应该再次赔偿。

但是,何某认为:1、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享受的权益,享受医保待遇完全符合“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同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款,法律也明确了保险权益的可叠加性,可以重复获得保险赔偿。
2、至于骗保的嫌疑,何某在住院时已经向院方说明了因事故受伤住院的事宜,不存在骗保的事实。并且,由于保险公司未主动赔付,从公平角度来看,如果何某无力承担医疗费,那何某是不是就无法获得及时救治?那何某的权益如何保证?
所以,A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吴某因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应该由A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在就医过程中部分医疗费由医保统筹支付,是由于何某购买医疗保险享受医保待遇的结果,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因购买医保享受医保待遇而减轻或免除。
至于医疗保险机构是否向何某追回享受的医保相关待遇的问题,是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所以,A保险公司主张未被采纳。需全额进行赔偿。
其实,对于此案判决,洒家觉得很有道理。
我买我的保险,享受我的权益,跟你啥关系?你侵权就该赔你侵权的,来管我有没有获得保险赔款干啥?
两码事,两码算,别瞎掺和。
就算赔完了,医保来追偿,再另案起诉被害人退还即可。没追偿之前,就乖乖赔就好了。医保追不追,也还是个未知数呢。
不知各位客官,看完这个判决结果,是否觉得合理,有啥想法,就留言来讨论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