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之后,员工切身利益如何保障?

停产停工员工该何去何从,停工员工如何补偿

今年入冬以来,由于电力部门的压力和电力紧缺,湖南多处出现拉闸限电情况,部分企业无法组织正常运转,市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据此,与之牵连的各种问题就出来了——限电导致的停工停产,是否可以放假?如果放假,工资问题如何解决?······

(一)因限电导致的停工、停产,如何平衡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故而得知,因限电导致的停工停产与休息日并无冲突,用人单位可以和员工进行协商确定休息时间。

(二)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受到显著影响,那么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故而得知,非因本人原因(即限电)导致的单位停工、停产,对于员工工资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停工、停产的时间以及员工工作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工资。

你记住了吗?